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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经济普查原始登记表保存管理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通知简报 |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05-83342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5年07月22日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05-07-22 08:05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经济普查原始登记表保存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全市的经济普查工作历经准备阶段、调查阶段、数据处理阶段,目前各种普查登记表已收集到各县区普查机构,且已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取得了阶段性普查成果。为了确保普查原始资料的安全保管,方便使用,经研究现就全市经济普查原始登记表的保存、管理规定如下:
一、个体登记表
经济普查个体登记或调查表(全面摸底调查和抽样调查表)相结合,因此,必须将个体清查摸底(调查)表和个体抽样调查登记表按行政区划装订,由县区统计局普查机构按辖区行政区划分类归档、装订并保存、管理。
二、单位登记表
经济普查单位登记原始表,实行分级管理,即中、省、市级单位登记表由市普查机构归档保存、管理,县及县以下单位由县区统计局普查机构按行政区划分类归档、装订并统一保存管理。
三、中、省、市级单位普查登记表移交的具体要求
各县区经济普查办从数据库中先导出中、省、市级单位名单,根据名单将辖区内中、省、市级单位普查原始登记表,整理并于7月底前派专人送市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核签收。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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