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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公开目录: 通知简报
    索引号 719776475/2005-07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年08月01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05〕61号 公开日期: 2005-08-05 09:16
    有效性 已失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蚕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护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和蚕农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蚕桑丝绸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管理
    蚕种是茧丝绸的基础和源头,是一种有生命且抗性较弱的生物群体,它的生存条件和优良性状的区域适应性要求很高,需要通过引进试验之后才能用于生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蚕种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蚕种生产、经营的管理。全市蚕种的生产、经营要坚持“资格认定,统一管理,合同订购”的原则,市林业局为全市蚕种的生产、经营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市蚕种的生产、经营、科研、技术推广等管理工作;各县区林业(蚕桑)局负责辖区内的蚕种管理。各级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蚕种的管理工作,确保蚕种生产、流通有序进行。
    二、严格执行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陕西省蚕种管理条例》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4号)要求,蚕种生产和经营必须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在我市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须向市蚕种生产主管部门申报并经审查后,再向省农业厅申请核发《蚕种生产资格证》、《蚕种经营资格证》,凭“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蚕种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资格不得向第三方委托或转让。《蚕种生产资格证》、《蚕种经营资格证》实行年审制度,对未通过年审或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取消其资格,并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三、加强蚕种检验、检疫和管理,提高蚕种质量
    蚕种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颁布的蚕种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建立蚕种生产档案,载明蚕种名称、亲本来源、生产数量、质量检验、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并保存三年。坚决杜绝在原蚕区就地制种。蚕种的保护和后期处理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力量。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蚕种质量。要大力开发和推广优质蚕品种,搞好售后跟踪服务。市、县蚕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规范蚕种流通秩序,开放蚕种经营市场
    蚕种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必须取得《蚕种生产资格证》、《蚕种经营资格证》和《营业执照》。蚕种的流通只能在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之间进行流通,蚕种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无《蚕种经营资格证》的单位、个人出售用于经营的蚕种。凡从外地调入我市的蚕种,必须在调入前20天向市蚕种管理部门申报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和使用,确保蚕种质量。生产经营的蚕种必须是经过蚕种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蚕种,并在蚕种包装上贴附有《蚕种质量合格证》,在标识上注明生产单位、品种名、质量标准、批次、生产日期等内容。凡无《质量合格证》或假冒、伪造、涂改《质量合格证》的,蚕种包装标识标明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合的,均视为不合格蚕种,一经查实,由蚕种生产主管部门监督封存、销毁并由监督人签字确认。
    全市各蚕种生产企业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大力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和优质蚕种,积极参与蚕种的跨地区流通和竞争,促进蚕种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严格执行蚕种价格政策
    陕西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05年春茧收购价格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成发〔2005〕79号)规定,蚕种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各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蚕种最高限价政策。市物价、工商、蚕种主管部门要对全市蚕种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高价坑农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和蚕农的利益,确保我市蚕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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