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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00-2012-0019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4月27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2〕45号 公开日期: 2012-04-27 13:41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规范接送学生车辆运营,保障学生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安监、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各级政府牵头,定期组织召开。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作负总责:
      1、负责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管理机制;
      2、研究落实扶持接送学生车辆奖补优惠政策;
      3、建立和完善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教育、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做好非法营运车辆的整治取缔;
      4、建立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投入机制,在学校周边建设安全固定的停车场,完善警示牌、减速带等安全设施,申报建设停靠站点。
      第四条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1、定期对接送学生营运车辆及驾驶人(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购或租用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驾驶员)进行审验,对车辆安全技术组织检验; 
      2、定期组织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在学校门口、重点路段做好周五、节假日重点时段的护导协勤和交通秩序管控。
      4、严厉打击不合格驾驶员和车辆从事接送学生幼儿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将情况通报教育、运管部门、营运企业和相关学校、幼儿园。
      第五条 教育部门负责:
      1、建立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将交通安全作为工作重点,纳入学校年终考核内容;
      2、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全体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师生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
      3、合理安排学生乘车离校时段,实施周五、节假日重点学校错时、错年级放学制度,建立错时放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管联动机制,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4、会同安监、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开展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整治活动。
      第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
      1、建立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学生上下学教师护导责任,与接送学生车辆营运企业、学校自购或租用车辆(需经交警部门审验合格)驾驶员、与自行接送子女上下学的家长(监护人)签订《接送学生交通安全责任书》;
      2、教育学生上、下学时拒乘超载、超员车、非法营运车和非接送学生备案车;
      3、建立上下学教师值班制度,组织学生有序乘坐接送车辆;
      4、发动师生、家长举报问题车辆,做到及早防范;
      5、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强化与安监、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沟通配合,加强对涉校机动车辆营运秩序的专项整治。
      第七条 交通及运管部门负责:
      1、督促营运公司与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实行台账管理;
      2、针对周末、节假日等中小学生客流相对集中的时段,督促指导运营公司采取冷热线搭配等办法,确保学生上下学运力充足;
      3、督促客运企业建设短信信息平台,认真落实营运车辆驾驶员重点时段、恶劣天气安全信息提醒制度;
      4、联合公安交警、教育行政部门从严治理从事非法营运的接送学生车辆,确保有序运营;
      5、负责加大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力度,按规范完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交通标志及安保设施。
      第八条 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县区、镇办及相关职能部门
      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第九条 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准入条件。
      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实行公司化营运,并符合以下条件:
      1、7座(含 7 座)以上的合法营运客车;
      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检验,定期进行二级保养维护,保持车况良好,检验不合格不得运行;
      3、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限额不得低于 30万元/座。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 周岁以上、不超过 60周岁;
         2、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4、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 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6、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学校、幼儿园自购或租用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应比照以上要求作为准入条件。
      第十条 接送学生车辆按照以下程序备案管理:
      1、每学年初,学校、幼儿园对参与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及驾驶员进行调查摸底,教育部门统一汇总,填好由公安交警、教育、交通运管共同制定的审批表报运管、交警部门审验,审验合格的营运车辆及驾驶员,教育部门予以备案;
      2、交警部门对审验合格的接送学生车辆实行编号管理,发给
      统一标牌;
      3、学校、幼儿园与审验合格营运车辆所在客运企业签订《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协议》, 明确各自责任,并书面反馈所在镇政府 (办事处)、交警、运管部门。
      第十一条  接送学生车辆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遵守道路限速规定,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20 公里/小时。接送学生时,应将标牌放置在车辆醒目位置。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应在油价补贴、安全奖励、车检费用减免、更换新车奖励、保险费率优惠等方面落实具体政策,给予接送学生车辆奖补扶持。
      符合准入条件且审验合格的学校、幼儿园自购或租用接送学生的车辆及接送学生合法营运船舶可同等享受奖补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管缺位,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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