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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知识产权奖励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00-2012-0020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2年04月28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2〕44号 | 公开日期: | 2012-04-28 10:27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知识产权奖励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产品、企业、区域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特色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关于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知识产权奖励通知如下:
一、品牌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
1、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获得“安康市特色品牌产品”的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商标奖励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商标所有人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3、对获得“陕西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奖励5万元。
4、对获得“安康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奖励由各县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自定。
三、专利奖励
1、对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对授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四、奖励资金
1、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受奖励的单位、企业或个人。
2、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品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商标、专利等相关奖励和管理制度,严格把关,规范管理,确保质量。
3、本奖励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向以前年度延伸,原定品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奖励政策自行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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