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00-2012-0042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2年07月13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2〕88 号 | 公开日期: | 2012-07-13 10:06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环保局修订的《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2 应急组织及其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2.2 有关部门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专家咨询组
2.5 应急监测组
2.6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
2.7 应急调查处理组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
3.2 预警及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分组负责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4.4 应急处置
4.5 安全防护
4.6 应急终止
4.7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人员保障
5.3 装备保障
5.4 技术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公共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
1.4 工作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得力措施,把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确保社会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及思想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
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 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 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 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环境事件(II 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环境事件(III 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环境事件(IV 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2 应急组织及其职责
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和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组成。
2.1 应急指挥部
2.1.1 组成。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局、中国移动安康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2.1.2 职责。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处置全市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与处置情况;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根据各县区的请示,对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支援;负责对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2.2 有关部门职责
2.2.1 市环保局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负责专家组管理,提供应急、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2.2.2 应急通信保障由市工信局、中国移动安康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2.2.3 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和行政执法等工作分别由市公安局负责县区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2.2.4 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必要时请求省卫生厅提供技术支持。
2.2.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经费、运行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保障。
2.2.6 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
2.2.7 城区内的供水、供气、供热及公共交通设施的抢修、维护由市住建局负责。
2.2.8 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
2.2.9 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由市气象局负责提供。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2.3.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在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组织和协调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和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开展应急工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应急处理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处理工作的演习;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专家咨询组
2.4.1 专家咨询组的组成
专家咨询组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核辐射与放射性、卫生防护和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2 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咨询组织。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2.5 应急监测组
2.5.1 应急监测组的组成
应急监测组由市环境监测站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站长兼任。
2.5.2 应急监测组职责
负责对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和检查各县区监测部门的应急监测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
2.6.1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的组成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由市局辐射科等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辐射科科长兼任。
2.6.2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的职责
负责对放射性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对放射性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放射性污染源应急处置和清运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7 应急处理组
2.7.1 应急处理组的组成
应急处理组由环境监察支队、污染控制管理科、自然保护科、法规科和市环境科学院的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环境监察支队队长兼任。
2.7.2 应急救援组的职责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初步确定污染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开展调查工作,并上报指挥部;协助当地救援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
(1)市环保局负责调查并掌握市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
(2)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2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本预案程序立即启动。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信息。蓝色预警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负责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各县区政府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环保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和Ⅳ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市环保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⑴启动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⑵在指挥部领导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应急监测组、放射性应急处置和应急处理组,并出动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援车、应急监测车,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实施应急救援;
⑶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环保局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2.2 各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⑴启动并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及时向市环保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⑵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展开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⑶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 级)或者较大(II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 级)或者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应急处置
4.4.1 处置措施
⑴常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理规程组织实施;
⑵现场应急监测,按照《安康市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实施。
4.4.2 现场处置原则
⑴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⑵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地降低污染危害。
⑶迅速高效。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现场人员应报请领导决定,在不能与领导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后报告领导。
⑷立足长远。应急处置工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发可能。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5.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需进行信息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省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市、县(区)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批后执行。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包括: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应急技术支持、培训及演习等。
5.2 人员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由市环保局、有关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志愿者和企业自救队等部门组成。市环保局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种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组建专家咨询组并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各有关部门之间、各应急处置组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针对所辖区域内可能存在的突发环境事件,加强预案研究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形成“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的整体应急处置力量。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防化等专业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政府部门和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5.3 装备保障
在充分发挥现有监测等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环境应急工作能力建设。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辆、监测车辆和放射性应急监测车辆等应急处置、快速反应装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防护装备、交通工具和对讲机等应急通讯装备。
5.4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行业专业环境应急队伍,专业技术机构要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提出有关建议。
6.2 保险
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鼓励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公众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市或者某一县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为,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走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查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共同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2〕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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