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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00-2012- 4772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7月18日
    文号 安政发〔2012〕26号 公开日期: 2012-07-19 17:48
    有效性 已失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 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有力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火灾形势稳定,推动社会消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社会消防管理水平显著提升。落实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建制镇以上的城镇消防规划编批率达到100%,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到100%,商业区、工业区、化工区以及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消防设施符合要求,城市消防队(站)布局达标率达到85%。消防装备和力量建设水平大幅提升。消防队(站)车辆器材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基本满足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规范现役队合同制消防员的招募、管理和使用,政府、企业专职消防力量和农村、社区志愿消防力量建设全面推进,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逐步形成。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全面覆盖。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特殊工种等从业人员培训,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覆盖大多数家庭,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满足需要。完善市、县(区)、镇三级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拓展消防经费保障渠道,基本满足公安消防部队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等工作需要。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明显增强。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网络,健全完善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处置预案和指挥体系,应急救援装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明显提升。

      二、主要工作任务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发挥在消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各级政府要及时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职责,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职责的履行和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落实。
      (五)各职能部门要尽职尽责做好消防工作。要将消防安全作为各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为星级宾馆、星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强化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条件,实行社会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申报、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消防安全管理“四项制度”,不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2012 年底前,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要全部达到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其他单位也要逐步达标。
      (七)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按照县区、镇、村(社区)的行政区划,在全市划分大、中、小三级网格。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行政村(社区)要确定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
      (八)严格重点环节、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和先进适用的消防技术。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要按照《意见》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的要求, 将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火灾高危单位强制险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九)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建立市、县两级火灾隐患情报信息中心,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受理、核查、回复、移送、奖励、曝光等工作程序,落实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信息的采集、研判、利用等制度。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听取一次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报告,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并在重大火灾隐患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提示牌匾。
      (十)深入宣传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围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主题,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推行“家庭消防安全”和“社区平安使者”计划,每个社区落实1名消防督导员,每个居民小区落实1名消防管理员,每栋高层建筑落实1 名消防宣传员。创新消防宣传形式,加大媒体曝光火灾隐患力度,通过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标识化、建设大型公益广告牌、设立消防文化长廊等方式,扩大宣传影响,增强宣传效果。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免费承担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十一)进一步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教育、科技、司法、人社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科普及普法教育和职业培训。中小学每年要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要加大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镇、村“两委”负责人等的消防安全培训力度,每两年要轮训一遍。要加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
      (十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组织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落实工作,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对已经发布的消防规划要严格实施。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未制定消防规划的县城、建制镇及高新区应在2012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集镇、乡村消防规划应与建设规划同步完成。已制定消防规划的县城、集镇、乡村,要在2013年底前填平补齐消防欠账。消防规划不适应城市发展的应及时修订。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十三)加强消防队站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政府核编、合同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2012年完成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工作。各县区、高新区要把消防队(站)建设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范畴,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落实新建队站的执勤消防员和消防装备器材,特别是宁陕、白河、镇坪、紫阳等县要进一步加快消防队站建设力度,2012年底前必须投勤使用,高新区力争在2013 年底前建成高新区消防中队。支持镇办、企业、文物保护管理等单位应积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十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灭火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协调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地震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应急救援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强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处置特殊灾害事故处置工作,配齐配强所需器材装备。深入推进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活动,加强灭火救援攻坚组、灾害事故处置专业队和消防特勤队伍建设。
      (十五)继续加大对消防事业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和《陕西省消防部队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保障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训练基地、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职业健康、执勤津贴等所需经费,完善消防员职业健康保障机制,确保公安消防部队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社会各单位要保证和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治理等必需资金,为消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三、考核和奖惩
      (十六)强化工作措施。各级、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实际,迅速掀起贯彻落实《意见》的高潮,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方案和计划,抓好落实工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各行业系统要积极承担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对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总体工作计划中,定期督促检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意见》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声势、扩大影响,努力使《意见》的主要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十七)定期督查考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总结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和不足,制定出台相关办法,丰富内容,改进形式,将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度常态化、规范化,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每半年对各县区政府和行业部门落实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将本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做出专题报告。对于重要季节、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周密安排部署,反复督促检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十八)严格实施奖惩。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和行业部门以及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单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依法追究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乃至上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安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发〔20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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