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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推进“飞地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00-2014-020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年04月28日 |
文号 | 安政发〔2014〕19 号 | 公开日期: | 2014-04-29 18:06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推进“飞地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推进“飞地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8日
安康市推挤“飞地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坚持走民生为本的循环发展之路,举全市之力推进“飞地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飞出地”县区组织企业或通过招商引资、投融资等方式到“飞入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在“飞地经济”园区投资建设新项目。“飞出地”主要指宁陕、紫阳、岚皋、镇坪、白河五县和月河川道以外经济发展空间受到限制而自愿进入“飞入地”落户建设项目的县区。“飞入地”主要指安康高新区、恒口示范区、五里工业园区和列入“点状开发城镇”的汉阴县涧池镇、蒲溪镇、双乳镇等《陕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明确的重点开发区域。
第二条 各有关方面将“飞地经济”园区视作“飞出地”政府管辖区域尽力给以支持。“飞出地”设立“飞地经济”园区建设管理工作机构,负责“飞地经济”园区规划编制、招商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协调服务等管理工作;“飞入地”成立“飞地经济”园区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机构,落实具有良好开发基础的土地支持“飞地经济”园区建设;提供良好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环境,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协调解决“飞地经济”园区建设、运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第三条 “飞地经济”园区建设用地征收拆迁资金由“飞出地”负责筹集供给,“飞入地”负责建设用地报审并完成征迁工作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给“飞出地”园区设立的“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落户条件成熟的企业;“飞地经济”园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由“飞入地”负责,“飞出地”给予配合;所得土地收益全部划转“飞地经济”园区,支持“飞地经济”发展。
第四条 “飞地经济”园区建设规划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建设工程报建规费减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依照《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飞地经济”园区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及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条 “飞地经济”园区外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由“飞入地”负责建设管理;“飞地经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由“飞出地”负责建设管理。
第六条 “飞地经济”园区内涉及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经济管理等事务由“飞出地”园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涉及教育、民政、计划生育、综治等社会事务管理由“飞入地”负责。
第七条 “飞地经济”园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康高新区、恒口示范区园区功能定位以及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布局以循环经济补链和“一县一业”龙头企业为主的县域特色经济项目,优先吸纳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劳动密集型项目,禁止高成本、高污染、高耗能、浪费资源项目进入“飞地经济”园区。鼓励“飞出地”项目在“飞入地”已建成区和已建标准化厂房落户,同等享受“飞地经济”园区项目建设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第八条 落户“飞地经济”园区的项目由“飞出地”投资管理部门按照“特事特办、并联审批”的原则办理立项手续,5 个工作日办结,报“飞入地”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进入“飞地经济”园区的企业由“飞出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管理,“飞出地”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工商干部入驻“飞地经济”园区提供现场服务;市工商局设立“飞地经济”园区企业服务直通车,实行重点项目全程服务,协调指导“飞地经济”项目登记服务工作;放宽企业登记条件限制,注册资本金实行认缴制;拥有两个以上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设立“集团”公司。
第十条 “飞地经济”园区税收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属地统计。其中,项目建设期各种税收归“飞出地”享有;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各种税收地方分享部分,前5 年由“飞出地”全部享有;5 年后“飞出地”与“飞入地”按7:3 比例分成共享。税收分成划转工作由市财政局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飞地经济”发展奖励和扶持资金。由市发改、财政、工信等部门筹集亿元以上资金用于“飞地经济” 园区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奖励和补助,其中:市发改委安排项目资金3000万元,从天津对口协作和国家主体功能区试点示范资金中安排3000 万元;市财政筹措资金2000 万元,市工信、水利、扶贫、交通分别安排资金500 万元以上资金支持“飞地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 市财政对当年投资超过5 亿元的“飞地经济”园区,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飞入地”和“飞出地”分别对“飞地经济”园区建设管理工作机构给予一定奖励;“飞地经济”园区项目建设税收市级财政分成部分留“飞入地”,用于支持“飞地经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对落户“飞地经济”园区,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200 万元/亩以上、两年内建成的项目,投产1 年后,将土地出让收益按投资强度给予适当返还,用于项目扶持。
第十四条 进入“飞地经济”园区的企业在享受“飞出地”税费优惠政策后,按照《安康高新区入区企业优惠政策》和《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还可享受“飞入地”非同类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飞地经济”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搭建融资平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各类投资机构在“飞地经济”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充分利用高新开发区融资平台,整合“飞入地”、“飞出地”优良资产进行融资,集中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飞出地”和“飞入地”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融资性服务机构为“飞地经济”园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园区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应收账款和收益权融资、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贷款,努力拓宽金融服务范围;引导和鼓励园区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业务;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银企合作项目洽谈,拓宽企业(项目)投融资渠道。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信担保公司优先对“飞地经济”园区项目提供信贷担保支持。
第十七条 市国土局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负责在“飞出地”调剂建设用地指标,单列下达“飞地经济”园区,确保项目建设实际需要。“飞地经济”园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市国土局统筹安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补足既占耕地。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飞地经济”园区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在1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要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在取得农用地转用批文后的60 天内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进入“飞地经济”园区的产业项目,其用地“招、拍、挂”出让底价按征地综合成本确定;对投资超过5 亿元或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大优惠扶持。
第二十条 进入“飞地经济”园区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管理工作由“飞入地”负责。新建项目所需总量指标优先使用建设单位已有污染物治理减少的排放量和节能量,不足部分按排污交易权等规定在“飞出地”和“飞入地”调剂或购买解决。
第二十一条 “飞地经济”园区经济数据实行在地统计。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工业增加值等考核指标,前5 年全部计入“飞出地”,5 年后“飞出地”与“飞入地”按7:3 比例分享,市统计局负责拆分分别计入“飞出地”和“飞入地”。
第二十二条 进入“飞地经济”园区企业需要招录新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合格并签订不少于1 年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人均600 元的培训补助,不足部分由企业负担。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期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飞出地”在“飞地经济”园区规划建设的职工公寓楼可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财政、教育、卫生、公安、电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都要积极主动地为入园企业和职工生产生活提供优良服务,不断增强“飞地经济”园区的吸引力、凝聚力。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6年4 月30 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14〕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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