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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00-2015-008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04月07日 |
文号 | 安政发〔2015〕7 号 | 公开日期: | 2015-04-07 16:38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建筑业发展步伐,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4〕3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各项要求,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积极建立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巩固和提升建筑业支柱地位,努力提高建筑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份额。
(二)发展目标。通过落实改革发展举措,促进全市建筑业规模逐步壮大,结构更趋合理,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人才队伍得到优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基本形成以建筑总承包企业为龙头、特色专业承包企业为依托、品牌劳务企业为核心的产业组织体系。到2020 年,全市拥有特级资质企业1 家,一级资质企业15 家,二级资质企业80 家;年产值10 亿元以上企业2 家,5 亿元以上企业5-8 家;新创鲁班奖1 项、长安杯10 项,建立劳务培训基地10 个;全市建筑业年总产值突破200 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 比重保持在11%以上。
二、优化产业结构,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一级企业与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等企业联合重组组建特级企业,联合实力较强的二级企业组建一级企业。旬阳县、汉阴县利用建筑强县的政策优势,创建一级企业。鼓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市政、矿山等专业承包领域拓展。引导大型建筑企业向集团化、产业化发展,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管理水平高、融资能力强、核心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对新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按照注册级次,由同级财政奖励人民币50 万元,对新晋升为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按照注册级次,由同级财政奖励人民币20 万元。
(四)提高专业施工能力。进一步提升专业承包企业在建筑业中的比重,充分发挥泥工、木工、钢筋工等主体结构施工的传统优势,引导资质较低和“小而全、小而散”的企业向钢结构、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住宅智能化方向错位发展,逐步提升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
(五)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引导各县区充分利用本区域传统劳务施工专业优势,建立建筑劳务技术教育园区,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组建具有专业特色的建筑劳务企业,打造安康建筑劳务品牌,推进劳务输出的持续稳定发展。大力支持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成立或控股建筑劳务公司,形成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建筑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的成建制用工方式,提升施工水平。
(六)积极创建建筑强县、强镇、强村。要把建筑劳务企业个数、业绩、从业人员数量及收入比例等作为创建建筑强县、强镇、强村的主要指标,并在资质审批、人员培训、创优夺杯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要把培育建筑强县、强镇、强村作为劳务输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对命名的建筑强县、强镇、强村给予表彰奖励。
(七)创新企业经营管理方式。鼓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管理创新,提高集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项目目标管理机制,强化对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管理的标准化程度,加快建立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动信息技术与企业管理相融合。
三、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实施人才振兴工程
(八)积极推进科技创新。规划建设和科技部门要指导、帮助企业建立研发中心,编制及完善企业标准,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业技术,争创省级、国家级QC 成果及工法,支持建筑企业研发中心纳入市级、省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市住建、规划部门要以住宅建设为重点,广泛推广“四节一环保”的绿色施工新材料、新技术,逐步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向设计标准化、构件成品化、施工机械化发展。市工信局要进一步落实建筑企业研发项目与工业企业享受同等财税优惠的相关政策。对获得省级、国家级一等奖的QC 成果,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人民币1 万元、5 万元奖励。
(九)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由市人社局牵头以引进培养高级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加强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梯队建设。对企业引进的人才在安家补助、子女就业、人才公寓等方面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搭建人才信息平台,培养及储备建筑设计、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等专业技术人才生力军;对获得省级、国家工程质量奖和施工工法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优先晋升职称。企业要加强建造师队伍培训,制定激励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建造师资格的学习和考试,使建造师队伍的建设与企业发展相适应。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加快建立建筑职业教育园区。由市人社局牵头整合现有的各类职业培训资源,依托安康技师学院建立建筑职业教育园区,并在有条件的县区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培训分支机构;依托“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培训和技能鉴定,加强传统工匠技能传承培训,建立建筑劳务用工市场,推进劳务人员组织化输出。市规划局要积极做好行业专职人员培训和职业资格教育培训就地化工作。企业要通过积极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师傅带徒弟及现场培训等多种方式实行全员培训,提高建筑劳务人员职业素质和操作水平,规范用工行为,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提高持证上岗率,健全员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落实工伤、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建筑工人职业化。
四、实施“走出去、引进来”发展战略
(十一)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市外市场。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开拓市外市场;支持以安康建筑劳务品牌带动总承包企业走出去;支持总承包企业与市外大型企业联合承揽市(境)外工程项目。市规划局要协调好与项目承包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出市落户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在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外出证明、融资担保等方面做好服务。企业要积极主动参与外地市场竞争,以质量和诚信站稳脚跟、谋求发展,赢得市场份额。
(十二)积极引进外地建筑企业落户我市。引进和鼓励长期在我市施工且市场份额高、信誉度好的外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勘察设计、监理行业甲级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独立核算的子公司。
五、推进改革,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十三)改革招投标监管方式。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赋予投资业主自主决策权,对选择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鼓励优先选用本地优秀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强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坚持“公平公开、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综合评估、社会参与、全程监督”的原则,在资格审查环节中优先考虑企业诚信状况、争优夺杯、创建文明工地等方面因素。改进招投标方式,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十四)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清理不合理低价中标政策,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市住建局要统一工程计价规则,健全工程量清单和定额体系,全面推行清单计价制度,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定额管理制度,建立信息价网络发布及查询平台。
(十五)积极发展中介服务企业。市规划局要加大力度,培育发展中介机构,鼓励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向规模化、综合化方向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加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的行为监管,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促进中介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十六)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和动态监管体系。积极配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服务监管平台,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市场各方主体及关键岗位人员实时动态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全市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资质审批、招标投、信贷、融资担保和扶持奖励事项中的应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服务和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全面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实现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文明工地创建全覆盖。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市质监局要在计量认证、机械设备检测等方面做好指导和服务。
(十八)鼓励企业创先争优。鼓励企业积极争创优质工程、优秀建筑业企业。对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获“省级优质工程长安杯”的,按承建工程所属行政级次,由同级财政奖励人民币30 万元,获“国家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按承建工程所属行政级次,由同级财政奖励人民币100 万元。
六、健全保障机制,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定期分析建筑业改革发展形势,研究解决发展面临的难题,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目标考核。市发改、财政、人社、规划、住建、工信、质监、科技、工商、地税、银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研究制定建筑业加快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营造有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比例,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此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并不得随意提高比例。全面推行工程保证金银行保函,凡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的,各有关企业、部门不得拒收。凡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加强工程款结算管理,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坚决遏制竣工后不及时结算的行为;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 个月。
(二十一)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主导、市场主体、财信担保、金融扶持、税费调节、行业联盟、企业互助”的投融资体制机制。由市财政局、银监局牵头制定具体措施,依托市本级财信担保和小额信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建立建筑业专项基金,支持以工程合同、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动产和股权、专利权质押等形式解决企业资金需求问题;推进银企合作,建立沟通机制,实现常态化银企互动合作机制,对成长型、有市场、有效益、讲信用的建筑企业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贷程序,降低贷款门槛,适当给予利率优惠;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认真落实建筑业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减免及陕南避灾扶贫搬迁等项目建筑企业的奖励扶持政策。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5 年3 月23 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发〔201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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