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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意见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00-2015-015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6月05日
    文号 安政发〔2015〕17 号 公开日期: 2015-06-05 14:58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完善民生兜底政策,切实保障和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意见》(陕政发〔2014〕39 号),现就我市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保基本、托底线、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相配套的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统筹解决城市困难群众住房、医疗、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切实提高生活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调整 机制,根据省政府城市低保最低限定标准要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从2014 年10 月1 日起, 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 元。认真落实电价、物价及取暖补贴政策,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完善城市低保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设救助对象信息核对平台,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完善分类施保措施,对低保家庭中的城市“三无”人员、70 周岁以上(含70 周岁)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8 类人员,按照我市低保保障标准增发20%-70%的补助金。
      (二)全面提升医疗救助水平。建立健全“资助参保参合、 住院救助、门诊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慈善救助”五位一体医疗救助模式,适时提高医疗救助比例,2015 年城市低保对象住院自费救助比例达到70%。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基本医疗救助工作,逐步将罹患大病、重病,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支出较大的城市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重特大疾病救助。加大“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和数量,建立市、县区、镇(办)三级“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网络体系。逐年加大医疗救助投入,加强医疗救助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 提升医疗救助综合保障水平。积极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对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进行救助。
      (三)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完善临时救助保障机制,将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城市居民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优化审批程序,根据紧急程度启动分级审批或后置审批临时救助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要规范镇(办)审批权限和前置救助后置审批条件及程序,拓展救助方式,对给予临时救助、实物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要提供转介服务,或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和志愿服务。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按照救急难、兜底线、保基本的要求,规范临时救助范围、内容、标准和程序。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及时救助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消除救助盲区。设立多层次救助标准,针对救助类别、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提供相应的资金救助、实物援助与转介服务。
      (四)切实改善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积极 推广货币化安置。探索购置现有存量房作为棚户区居民安置房源,用于解决因地质条件或规划要求无法原地安置的棚户区居民,以推动实现低收入家庭先安置、后拆迁。对棚户区改造中生活特别困难的且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予以解决。加强对城市特殊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对享受实物配租的城市困难群众,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分档确定、梯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租金标准收取,政府给以适当补贴。鼓励、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单位、个人为困难群众献爱心、伸援手,帮助他们改善居住条件。
      (五)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完善就业救助长效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享受包括政策咨询、就业信息、个性化服务援助、专项援助行动、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自主创业援助、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援助、公益性岗位援助、跨地区转移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跟踪服务援助在内的11 项援助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组织参加创业培训、发放培训补贴、推介创业项目、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方式,帮助他们自主创业,并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学籍在我市且毕业年度内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人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在其毕业年度内可享受1000 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六)加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认真落实中省关于加快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 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为城区困难老年人和困难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老年餐桌、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新建居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主体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商。已建成的居住区通过购置、租赁、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及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
      (七)全面落实国家对城市困难家庭学生的教育资助政策。在义务教育阶段,给予生活费补助;在普通高中阶段,发放助学金;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发放助学金并给予减免学费补助;在高等教育阶段,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八)努力改善城镇贫困残疾人生活状况。对城镇贫困家庭 残疾少年儿童入学进行资助,为当年新录取的城镇贫困家庭残疾大中专学生和当年新录取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子女发放一次性资助金;对城镇贫困家庭残疾少年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项目,为城镇贫困残疾人免费装配假肢,配发辅助器具,对城镇贫困精神病患者实施免费服药、住院救助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公共服务,继续将镇(办)、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为公益性岗位上的残疾人发放岗位补贴,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不断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或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九)完善基本丧葬救助制度。城市低保成员死亡后火化的, 享受我市殡葬救助制度规定的有关救助政策,对产生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殡葬费,按每人1000 元进行救助。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要将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对城市困难家庭逐户排查摸底、建档立卡,“一户一策”帮助其解决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生活问题。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增财力的80%和财政支出的80%用于民生”的要求,建立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资金保障的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细化措施,制定方案。健全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基层救助能力建设。在镇(办)便民服务中心设 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机制,明确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求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在全市每个社区配备1-2 名社会救助信息员,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主动发现并及时上报需要救助家庭的基本信息,协助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告等工作。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城市困难群众长效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团体、服务机构、爱心人士通过捐献物资、提供就业岗位、热心关怀等方式,为城市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帮扶和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组织开展以宣传惠民政策、解决群众困难为主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解难题、结对子”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参与社区服务和结对帮扶。大力推广“社会工作者带志愿者”工作方式,推行志愿记录制度,有针对性的组织志愿者开展帮扶困难群众志
    愿服务,形成共同关注、帮扶困难群体的良好社会风气。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发〔2015〕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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