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07-8389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7年08月14日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07-08-14 17:45 |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有效保护耕地,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6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86号)精神,现就我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在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及临时建筑设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特殊建设工程确需使用粘土砖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紫阳、岚皋、镇坪、旬阳、白河等县城和汉滨区建制镇要在2008年之前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其他各县要在2010年年底前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具体时间和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发布。
三、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业主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四、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区域内,应当使用经省建设厅认定、产品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
五、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逐步限制和取缔,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在“禁实”后不得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批占土地,不得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办理许可证照及其他相关手续。
六、对违反规定继续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相关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由市建设局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国土、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相关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