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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

    作者:冯勋 时间:2006-09-25 09:46 来源:安康日报 字号: 打印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予以适当调整。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将在现行基础上再次提高,其中汉滨区提高30元,其他各县区提高2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日工作时间8小时,月工作时间20.92天)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该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和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工资、有害岗位特殊津贴、单位应负担的各项保险费用及各项福利费用。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类用人单位。
    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05年7月1日确定并开始实行的。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市汉滨区最低工资标准将从以前的每月430元增长到每月460元,其他九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将从以前的每月400元增长到每月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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