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奖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0-84163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0年06月29日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0-06-29 18:18 |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奖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政办发〔201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奖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NextPage]
安康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奖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安康市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化繁荣,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实现全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评选和扶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安康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奖奖励扶持办法》。
第二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奖的奖励和扶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主旋律和社会正气,提倡多样化,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并重,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
第三条 市财政自2007年起,在预算中每年安排50万元奖励资金,由安康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奖评审委员会管理使用。重点奖励和扶持突出安康地域特色、体现汉水文化精神、提升安康知名度和形象,以及反映安康重大题材、人文景观、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等主题的文学艺术精品。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成立安康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
评委会下设文学类、舞台艺术表演类、造型艺术类等专业评审组,由市文化文物局聘请专业人员组成。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由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权威、德艺双馨的专业人员组成。各专业评审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如评审人员有作品参加其所在专业组评审,在评审其作品时该人员应回避。
第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文广局,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奖应由市、县区文化局、市直有关部门或协会按一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市评委会提出。申请者须填写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安康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奖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材料(如出版物、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激光视盘或录像带、剧照、演出节目单、演出场次证明)和有关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获奖证书)。
第七条 扶持重点文学艺术创作项目的范围为:安康市文学艺术创作人员或外市创作人员以安康市为题材创作的长篇小说、报告文学、影视剧本、舞台剧本、美术、书法、摄影或其它造型艺术作品。
申请扶持重点文学艺术创作项目者,须填写《安康市重点文学艺术创作项目扶持申请表》(一式二份),如实写明:创作题材和体裁;创作的基本思路和计划;对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预测与评估;创作进度和完成时限;申请资助金额;项目负责人、经费管理者和主创人员情况。多人合作的作品由主创人员集体提出申请,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由个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 安康市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外市创作者以安康为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受安康市有关单位委托创作的宣传安康的文学艺术作品均可申请政府奖。
第九条 申请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奖的文学艺术作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全国和省级各类奖项的文学艺术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协会举办的评奖作品;已经播放或上映的广播影视作品,演出20场以上的戏剧作品,获得较好社会影响的整台综艺节目;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入选文学艺术作品;在省级以上文艺报刊发表,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文学艺术作品;各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文学专著、作品集;正式出版或获奖的美术、书画、摄影等造型艺术作品;在市级以上举办个人书画、摄影等造型艺术作品展览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艺术作品。
第十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奖原则上每年按照文学类、舞台艺术类、造型艺术三大类依次评审,每一门类创作、评选周期为三年,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标准
第十一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奖设文学类、舞台艺术表演类、造型艺术类及新人新作奖、地方文化贡献奖。其中文学类包括:诗歌、散文、小说、报告文学、民间文学、文艺理论;舞台艺术表演类包括:戏剧、戏曲、小品、曲艺、音乐(词曲)、舞蹈(编创);造型艺术类包括:绘画、书法、摄影、雕塑、民间工艺。
第十二条 参评作品必须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文学艺术精品,评奖的参照标准分别是:
(一)在国家级权威和著名载体出版、发表、演出、展览、播放,并获得较高奖项及专家、媒体好评,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果,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文学艺术精品;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单位及同级载体出版、发表、演出、展览、播放,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的文学艺术作品;
(三)在省级以上文艺报刊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演出、展览、播放,受到读者广泛欢迎,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艺术品位的文学艺术作品;
(四)在省级文艺载体发表、演出、展览、播放、获奖,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文艺新秀和文艺新作可为新人新作奖;
(五)对本市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特殊贡献者可获得地方文化贡献奖。[NextPage]
第五章 评选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实行两级评审制,专业评审组初评后,写出评审意见,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报评委会进行终评。所有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组事先制订相关门类文学艺术作品评审细则并报评委会审定,然后按照评审细则对作品进行评审,推荐获奖作品或确定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评委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推荐意见进行终评,终评会必须有超过评委总数4/5的评委参加。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会评委的2/3数为有效。
第十六条 评奖严格实行指标和名额控制,确保质量,宁缺毋滥。若某一门类该年度确无优秀作品,重点奖励实行空缺。
第十七条 评选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和扶持的文学艺术创作项目将通过市级媒体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八条 安康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奖各类奖项名额如下:
(一)文学类
一等奖3名:奖20000元(奖励正式出版发行的长篇文学作品及作品集);
二等奖6名:奖10000元;
三等奖9名:奖5000元;
优秀奖15名:奖励2000元。
(二)舞台艺术表演类
一等奖3名:奖20000元(奖励正式搬上舞台演出的大戏、大剧);
二等奖6名:奖10000元;
三等奖9名:奖5000元;
优秀奖15名:奖2000元。
(三)造型艺术类
一等奖3名:奖20000元(奖励正式出版的书画、摄影集或在市级以上举办的书画、摄影展);
二等奖6名:奖10000元;
三等奖9名:奖5000元;
优秀奖15名:奖2000元。
(四)新人新作奖每年度按门类奖励1名,奖励5000元;
(五)地方文化贡献奖每年度按门类奖励1名,奖励10000元。
第十九条 设立特别奖,以奖励获全国、全省文学艺术创作大奖的优秀作品。此奖项由评委会推荐报市政府审定。
(一)获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大奖和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类别给予奖励:影视类奖2万元;大型戏剧、长篇文学类2万元;其它奖1万元。
(二)获省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获奖金额1:1原则再给予奖励。
(三)以上获奖项目,按最高奖项金额,予以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条 获得立项的重点文学艺术创作项目,可根据创作计划获取前期创作的扶持经费,并可视情况获得中期跟进经费和后期奖励的费用。扶持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创作项目直接所需的费用,包括调研、采风、资料收集、出版补助等费用。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如发现申请人或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应取消该次评奖资格,并提出严肃批评;对已获奖者,通过适当途径撤消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提请作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自行解决;对引起法律纠纷的,由申请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文学艺术创作扶持项目,可允许项目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加工,重新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按项目未完成予以撤销,并责令退还全部扶持经费。该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次的项目资助。
第二十四条 市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如发现评审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应立即撤消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对不符合本办法的文学艺术作品,有关部门不予以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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