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0-84172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0年07月12日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0-07-12 11:53 |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政办发〔2010〕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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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对象
(一)企业范围
曾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经原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文正式设立)、长期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且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厂办大集体)。
(二)人员对象
属于以上企业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1、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具有招工权限的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满10 年的人员;或招工录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它原始资料,经认定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 年的人员。
2、2008 年12 月31 日前男年满60 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 周岁及以上人员。
3、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凡同时符合上述第1、第3条规定条件,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不含)、女年满45周岁至50周岁(不含)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确需通过本办法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费后享受养老补贴和相关待遇。
二、申请申报
(一)个人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对象的人员,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申报
原单位或被推举的负责人将原单位有关资料、职工个人申请、档案(招工录用原始资料、工资调整表、工资发放表)整理后,报送企业主管部门,无企业主管部门的报送原企业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三)特殊情况受理
原单位关闭、解散或撤销的,可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无企业主管部门的由原企业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原单位职工推举一位专项工作负责人,由该负责人收集原单位职工个人申请、整理个人档案。
随原国有企业搬迁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超龄未参保人员,由现户籍所在市负责办理;因个人原因户籍在省内自行迁移的,由原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地按规定办理。需要提供企业搬迁历史资料及文字说明的由原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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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程序
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无企业主管部门的由原企业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最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一)申报单位资格审核
申报单位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企业营业执照或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有关原始证明资料。
2、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正式批文。
(二)个人身份信息的审核
1、本市非农业户口户籍证明。
2、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正式招工录用手续不全的须提供下列有效证明资料之一:《行政介绍信》、《招工审批表》、《招工录用通知书》、《工人转正定级表》或《调整工资审批表》(须具有县级以上工资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3、工龄的审核。工龄的审核以档案的原始资料为准,档案资料不完整的可依据企业原始的《工资发放表》进行审核。
(三)公示及报送
企业主管部门(无企业主管部门的由原企业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对初审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填写《安康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补贴审批表》,并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附人员花名册及有关档案资料(一人一档)提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
四、缴费标准和程序
(一)缴费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6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0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与70周岁每相差1年(相差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缴纳” 的规定。不同年龄具体缴费标准见下表:
年龄
(周岁)
|
缴费金额
(元)
|
年龄
(周岁)
|
缴费额
(元)
|
年龄
(周岁)
|
缴费金额
(元)
|
50
|
40000
|
57
|
29500
|
64
|
19000
|
51
|
38500
|
58
|
28000
|
65
|
17500
|
52
|
37000
|
59
|
26500
|
66
|
16000
|
53
|
35500
|
60
|
25000
|
67
|
14500
|
54
|
34000
|
61
|
23500
|
68
|
13000
|
55
|
32500
|
62
|
22000
|
69
|
11500
|
56
|
31000
|
63
|
20500
|
70 及70 周岁以上
|
10000
|
(二)缴费程序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认定后企业及其人员名单转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企业主管部门(无企业主管部门的由原企业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通知原单位及个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缴费。
五、费用收缴发放
参保费用的收缴和养老补贴的发放由市、县区政府书面委托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工作经费按每经办1人,由同级财政补贴150 元。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负责对已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进行生存状况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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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待遇标准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收清费用的次月起,对男年满60周岁(含),女年满50周岁(含)人员,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补贴,每人每月480 元。养老补贴标准按照省政府的规定适时调整;冬季取暖费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在领取养老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支付死亡丧葬费;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以上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七、资金管理
各县区对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龄人员缴纳费用和发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的养老补贴资金及省、市、县承担的养老补贴资金全部进入市级财政专户。收缴费用不能保障发放时,按照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50%市本级以上企业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级企业由县区财政承担。市、县区财政部门须将发放所需配套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划拨所需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养老补贴足额、按时发放。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龄人员缴费收入专户,定期将收缴资金全部划拨至市财政专户。县区财政配套资金按市财政要求,及时划转到市财政专户。
超龄人员养老补贴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的用款计划表报送市养老保险经办处,由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汇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当月向市财政局报送,市财政局按计划拨付至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补贴支出专户。
八、组织领导
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不仅关系到这类人员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社会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工作协调,积极准确宣传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政策规定和档案记载及原始资料,认真做好资格审核认定和待遇发放等工作。既要认真把关,严格政策界限,又要积极落实政策、惠及一切符合条件人员,把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龄人员养老补贴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对于此项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九、执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0 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安康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龄人员养老补贴申报表》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0〕70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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