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实施意见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0-84183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0年08月05日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0-08-05 13:55 |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1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控,规范医疗用药行为,合理确定药品价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覆盖城乡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三统一”)。现就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9〕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着眼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药品“三统一”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着力推进药品购销体制机制创新,建立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监督、公平公正、竞标竞价、合同配送”的原则,在所有乡镇卫生院(所)、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药品“三统一”,实现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同质同价,保证医疗用药需要和安全,让城乡群众用上放心药和价格合理药。
(一)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价格。全省基本药物(“三统一”药品)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招标确定药品生产企业和中标价格。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各设区市通过公开招标遴选的药品配送企业统一配送,药品价格在中标价格基础上加5%的配送服务费。全市乡镇卫生院(所)、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严格执行省上确定的药品统一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实行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根据《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由市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办法,公开遴选3-4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统一配送,配送覆盖面要达到100%,中标药品配送到位率要达到90%以上,配送到位时间不超过48小时,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凡省上统一招标采购的药品,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使用,使用率要达到95%以上,且不得自行购进并使用中标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的相同品种。村卫生室所需中标药品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由乡镇卫生院代理配送。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机制。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市上给予一定补助;因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由各级政府共同补偿,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确保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转,职工收入水平不降。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7月中旬至7月下旬)。成立相关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和相关细则,进行层层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上旬至8月下旬)。在省上统一招标、统一价格后,市药品“三统一”工作机构组织公开遴选配送企业,签订合同,监督实施药品配送。纳入“三统一”的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及时妥善处理好与原供药企业的关系,严格执行统一价格和统一配送和零差率政策。
(三)监督检查阶段(9月上旬至11月底)。市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配送企业配送情况及基层医疗机构执行情况检查,定期通报药品“三统一”工作进展情况,并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完善相关规定。各县区同时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确保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总结经验阶段(12月上旬)。市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市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完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市政府成立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协调及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三统一”的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市上的统一部署,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制度措施,创新工作方法,理顺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药品“三统一”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宣传部门负责药品“三统一”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改部门参与制定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政策、规定,协调有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三统一”工作的监督,受理有关投诉、申诉、举报,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并监督使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相关医保事宜。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基层医疗机构做好统一配送实施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遴选药品配送企业,受理药品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对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法制部门负责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对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物价部门负责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方面的投诉、申诉、举报和查处。商务部门负责引导当地药品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实行规模化经营。
(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建立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的不良记录公布制度、药品配送企业的评价退出机制以及药品统一配送考核评估制度,在工作过程中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各项制度和措施,全力推进工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推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把这件实事办好、好事办实,切实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
(五)加大投入,做好保障。从今年起,“三统一”工作经费要纳入药监部门项目经费预算,用于药品“三统一”日常工作、宣传培训和其他支出。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县区财政也应列出相应的预算,确保药品“三统一”工作正常开展。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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