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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7-014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8月08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0〕90号 公开日期: 2010-08-08 18:03
    有效性 已失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7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是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自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任务
      (一)集中清理。
      集中清理工作主要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专项清理。
      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方面:一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二是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三是对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四是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三、原则要求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问题,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规范性文件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四、组织实施
      (一)分级负责,落实任务。
      此次清理工作,采取集中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实施。并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是各县区政府做好本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安排部署好本行政辖区内各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按照统一的工作进度要求,于10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汇总后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是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是市级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结果于10月10日前汇总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因机构改革原起草或者实施单位不存在的,由职能划转后现在具体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是四项专项清理工作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其中,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牵头负责清理。涉及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清理。涉及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由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清理。涉及加重企业负担、行业保护、地方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清理。负责专项清理工作的部门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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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类登记,集中审查。
      各县区、各部门、各专项清理牵头单位在开展清理工作过程中,一次性筛查,分类登记,集中审查,分别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一是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适格的,要明令废止;二是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者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三是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的,要宣布停止执行,对属于《暂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两年期满后确需实施的,要正式重新发布;四是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五是对2005年1月1日前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属于一般程序性规范的,予以保留,其他实施期限超过五年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宣布停止执行,确需执行的,要重新发布。
      (三)清理汇总,公布结果。
      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各单位要对规范性文件逐条对照、逐项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并与清理工作报告一并于10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法制办。
      五、组织领导
      (一)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关系到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如期实现。因此,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总责,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市上成立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参加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协调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对难以确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要坚持专家论证,民主清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存在的矛盾争议或者难以确定的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座谈论证,听取民意,集中民智,作出清理结论。
      (四)涉及到与党委系统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主动与党委系统联系,共同提出清理和处理意见。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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