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0-011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0年08月12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0〕96号 | 公开日期: | 2010-08-13 11:24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考核奖励办法》已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安康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金融机构对安康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安康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现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奖励对象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市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安康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康市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安康办事处(负责汇总全市各农村信用联社有关考核数据)。来安新设立的银行从开业后的第二年起纳入评价考核范围。
第三条评价内容
(一)银行业务发展能力,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余额、贷款增长率、存贷比、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情况等。
(二)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考核当年不良贷款率。
(三)银行的信息沟通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与市政府沟通频率和效果等。
(四)银行的创新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中小企业贷款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创新、金融合作创新等。
(五)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主要包括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阶段性专项工作、社会公益事业等。
第四条评价计分办法
(一) 采用百分制综合计分评价法,具体计分办法见附表。
(二) 全年出现重大违规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为最差档次。
(三) 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者,每项加奖一分,加分不超过3分。
(四) 考核指标出现交叉情况,原则上不予重复计算。考核期较基期数据变化,采用可比口径计算。
第五条组织实施
成立安康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金融办主任、人行安康中心支行行长、安康银监分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考核办、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工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评价奖励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评价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评价奖励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评价对象印送评价奖励通知;
(二)各评价对象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料审核,实地考察,计算各评价对象得分,拟定获奖名单,并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奖励标准,一并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评价奖励意见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表彰奖励
市政府对获奖机构予以通报表彰、授予奖牌和颁发奖金,并抄送获奖机构的上级主管机构。根据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综合得分排名情况,设一等奖一名,为A档,授予“支持安康经济发展最佳银行”;设二等奖二名,为B档,授予“支持安康经济发展优秀银行”,其余为C档。在评价考核A档、B档金融机构负责人中评选出若干名“安康市金融发展突出贡献个人奖”。奖励资金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评价结果运用
(一)A档和B档金融机构可优先获得财政存款资源和市内重大项目的融资主导权;优先享受市政府提供的金融方面有关优惠政策。对连续两年排名在最后两名的金融机构,市政府要进行特别提示,并向其上级分行进行反馈。
(二)评价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和机构征询市政府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负责人评价意见的重要依据。
(三)评价结果同时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评价对象报送相关资料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所发奖牌及奖金,取消下一年度参评资格,并在全市通报。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评价指标计算及权重等每年可由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负责修订。
第十一条从2010 年起对安康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考核适用本办法。《安康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09〕60号)废止。
附件:安康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考核指标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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