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监察局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0-8419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0年08月17日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0-08-17 15:00 |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监察局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1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拟定的《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意见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有错必纠;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适用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称“监管责任主体”)。
三、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方式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约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
四、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适用情形
(一)30日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下同),责令监管责任主体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半年内发生2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监管责任主体作出书面检查;半年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1起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监管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半年内超出市安委会下达的全年考核控制指标50%的,对监管责任主体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超出全年考核控制指标的,责令监管责任主体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
(四)一年内发现2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责令监管责任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对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一年内发现3处以上(含3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责令监管责任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五)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的,责令监管责任主体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不予整改,也未采取监控应急措施的,对监管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五、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组织领导和实施
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监察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日常工作。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事项,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安监局代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目标责任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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