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0-842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8月31日
    文号 公开日期: 2010-08-31 17:09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1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减灾、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在明确职责、划分部门职能、强化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对防震减灾工作经费投入机制、机构队伍建设、规划落实、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地震应急保障等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加强和改进防震减灾工作、促进防震减灾工作水平整体提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不断提高全市抗震减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地震安全。
           二、加大《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一)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条例》意义、内容和防震减灾知识。将《条例》的宣传与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结合起来,在“科技之春”宣传月、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法制宣传周等期间开展《条例》宣传,增强社会防震减灾法律意识,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二)认真组织学习。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相关单位要组织本系统的干部职工,通过召开会议、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形式,认真学习《条例》内容,准确领会《条例》精神,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工作,查找问题,总结原因,积极整改,以此促进防震减灾工作。
           (三)加大教育培训。防震减灾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防震减灾知识培训活动,尤其要突出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人员的防震技术规范的教育和培训,从源头上加大《条例》的贯彻落实力度。
           三、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
           防震减灾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把防震减灾工作的各项要求、措施落到实处。
           (一)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各县区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一是明确归口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部门职责,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适应防震减灾工作需要。二是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各县区要把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防震减灾专项规划。防震减灾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长。按照《条例》要求,市财政要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县区根据需要设立。三是依法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今后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工程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情况报市县地震部门备案。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能。各级防震减灾相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地震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加大对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以及学校、医院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制度,从源头上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防。发改部门要加大重大项目申报和立项的地震安评内容的审查力度,未经抗震设防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批准立项。规划、住建部门要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做好城市公共建筑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严把抗震加固工程建设程序,确保质量和安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避难场所、灾后恢复重建等建设。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在农村村民建房时,宣传地质灾害防震减灾知识,引导农民建设抗震房屋。财政部门要做好防震减灾事业经费预算和资金安排。民政部门要做好防震减灾救援物资的储备工作。教育部门要大力开展学生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建设,组织在校学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三)健全法制监督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专项检查、执法检查等形式,强化监督,督促防震减灾各项工作职责的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切实做好全市防震减灾工作。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0〕107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