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0-8420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0年10月09日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0-10-09 14:30 |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10〕117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09〕62 号),进一步促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刻理解新农合制度的重要意义
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快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于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以公开、公平、受益为出发点,以便民、利民、为民为目标,创新管理,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一)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从2010 年开始,全市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 元。其中:中、省、市、县财政对参合农民分别按每人每年120 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农民个人缴费由原来每人每年20 元提高到30 元。民政、计生部门要按原补助范围,对五保户、特困户、计生户等对象应缴费标准做出相应调整。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原则,允许农民自主选择定时定点交纳、滚动筹资、储蓄或结算帐户代缴、财税机构代收等方式,或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委会统一征缴。
(二)健全管理经办体系,提高经办工作水平。加强服务能力建设,调整充实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制度或在乡镇政府内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工作站(所)。加强经办机构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新农合信息网上运行、结算、监测和审核。
(三)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新农合制度安全平稳运行。卫生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投入,加强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农业、文化部门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筹集资金;审计部门要将新农合基金列入年度审计;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新农合制度运行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坚持政府主导,强化责任考核。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农民参加新农合,确保全市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2%以上。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监管到位。各县区政府要把新农合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坚持分级分类指导新农合工作,市级指导,分级实施。市政府每年要对各县区新农合工作进行抽查考核。
三、调整补偿方案,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一)进一步规范新农合运行模式。实行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统筹补偿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定额补偿模式。科学合理设置起付线、补偿比例,将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每人每年2 万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特大病的患者按特大病补偿办法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可二次补偿至每人每年5 万元。各县区新农合补偿方案必须报市级新农合主管部门审批。继续推行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和出院患者即时结报制度,简化住院审批手续,方便农民转诊转院,减轻农民负担。
(二)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门诊统筹补偿实行门诊人次总额预付或辖区人口总额核算模式,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补偿基金份额(含门诊特殊慢性病)不超过合疗基金总额的30%。适当扩大单病种和慢性病报销范围,将部分急救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可报销范围,逐步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大额医药费用补偿办法,缓解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三)落实兑现优惠政策。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有政府财政或社会资金提供补助的特殊医疗项目,必须先兑付项目补助资金,剩余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进行补偿。
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一)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严格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制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要以方便农民群众就医为前提,允许不同所有制形式申请定点资格,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严格准入标准,切实做到机构、人员、技术合法,管理规范。对执行新农合政策不力、投诉频繁、蓄意套取基金、费用控制不力的医疗机构要取消定点资格。
(二)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管,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医药费用清单制,结算审核补偿报销情况公示制,加大对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深入开展“三合理”( 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整治活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健全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诊疗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上涨。
五、严格基金监管,确保新农合安全运行
(一)不断强化新农合监管工作。各级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要制定监督计划,明确工作重点,落实监督措施。要完善行政、社会、行业三重监督机制,加强对参合群众、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要结合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落实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参合农民代表、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作用。
(二)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认真落实财政部、卫生部下发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做到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严禁压延、挪用。落实新农合基金“三户两印”(收入户、基金专户、支出户,县卫生局盖章、财政局盖章)封闭管理的制度。各级经办机构必须科学设置财务会计、出纳岗位,实行内部稽核,完善制约机制,确保基金规范、安全运行。
(三)加强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新农合运行中部门或个人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和欺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对包庇、掩盖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安政办发〔2010〕117 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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