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0-8421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0年10月15日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0-10-15 14:54 |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10〕12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全市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市委、市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也是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自我省深化医药体制改革以来,通过在宝鸡、咸阳等5 市试点实践证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使药品价格大幅下降,供应渠道逐步理顺,药品质量得到保证,用药行为不断规范,人民群众得到了更多实惠。为使这项受益面广的民生工程在我市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从2010 年11 月1 日起在全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配送企业遴选工作
遴选好药物配送企业,是推行药物基本制度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药监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办法》,遴选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承担全市基本药物配送任务。遴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坚持面向全国、面向不同所有制企业,好中选优。同时,要确定各企业的配送区域范围,组织配送企业与基层医疗机构签定合同,做好统一配送衔接等工作。
二、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管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有关规定,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及基本药物使用管理规定,规范处方用药行为,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按全省统一价格实现零差率销售。原有库存药品,必须在10 月30 日前清仓、盘底、核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所有库存药品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切实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工作
一要落实财政补偿资金。根据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财政补偿政策要求,市、县补偿资金必须在今年11 月底前到位;二要加强药品配送监管。11 月底前,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率必须达到20%。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市场抽检率必须实现品种和配送品规的两个100%覆盖;三要加强药品使用监管。11 月底前,统一配送药品使用率必须达到80%以上。药品的销售必须实现统一价格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机构必须按合同两个月结算一次药品货款;四要落实药品报销政策。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应及时将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纳入报销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城乡医疗救助要负责解决困难群众的药品报销。
四、明确责任,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各县区政府是本级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责任主体,要迅速明确分解任务,夯实工作责任,加大落实力度。11 月份,省、市医改办将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12 月份,市政府对各县区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任务未完成的单位进行通报。各有关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能。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补偿;药监部门负责药品配送和药品质量监管;卫生部门、基层医疗机构负责药品结算和基本药品使用;人社部门负责药品费用报销;物价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管;民政部门要加大医疗救助力度;监察部门要对药品配送企业招标的全过程监督,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推行工作顺利实施。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涉及重大利益格局的调整,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各县区、相关部门要深入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安政办发〔2010〕126 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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