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0-8422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0年11月29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0〕153号 | 公开日期: | 2010-11-29 16:48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10〕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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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2、增加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律师法》及律师工作管理有关规章行为的处罚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县(区)司法行政工作。
(二)制订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市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公证机构,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基层司法所工作及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七)依法对仲裁机构进行审核。
(八)管理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司法系统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十)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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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负责承办局机关政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发展规划的草拟;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信息管理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卫、信访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管理。
(二)人事教育科(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负责全市司法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局机关党务、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司法考试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工作;负责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资料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本局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管理和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工作,开展行政执法情况检查;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指导监督市法学会的工作。
(四)公证律师管理科(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律师工作;指导全市公证、律师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公证员、涉外公证员、律师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市公证员协会、市律师协会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公证、律师收费工作;对企事业单位法律咨询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组织开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处、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律师法》及律师工作管理有关规章行为的处罚;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仲裁业务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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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层工作科(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所工作;参与制订防激化和开展专项斗争方案;参与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法律服务市场和法律咨询机构工作;负责其他社会法律服务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六)法律援助中心(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指导、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全市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法律援助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6正4副)。工勤人员(司机)2名。
五、其他事项
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市法学会,省公证员协会、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和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安康联络组的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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