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0-8423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0年12月03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0]161号 | 公开日期: | 2010-12-03 15:21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10]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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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四)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中、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监督实施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县区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重金属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的转移和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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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核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市级地方性辐射安全规章;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与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省上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市级环境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指导全市清洁生产,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开展国内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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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设机构
(一)政办科(编制3名, 科级领导职数1名)
负责承办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督促实施;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宣传、机要、档案、计划生育、安全卫生、接待服务和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工作;承担部门党建、精神文明、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和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环境管理与规划科(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科)(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承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指导、协调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饮用水源地及水质安全监管;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承担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等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物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编制3名, 科级领导职数1名)
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责任。拟订和组织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工作;监督管理纳入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管理环境保护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信息及信息平台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年报,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科(编制2名, 科级领导职数1名)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本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创建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的组织工作;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秸秆禁烧综合利用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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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影响评价科(编制2名, 科级领导职数1名)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管理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承担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指导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监督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环境保护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承办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5正1副)。工勤人员(司机)2名。
五、其他事项
(一) 市环境应急办公室在市环境监察支队加挂牌子,增加工勤人员(司机)1名。
(二)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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