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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7-014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12月06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0〕165号 公开日期: 2010-12-06 10:16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10〕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给直属事业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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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职责。
      (三)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四)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省驻安和市属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的审查工作。
      (八)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九)承担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检查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负责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负责全市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十二)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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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设机构
      (一)政办科(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负责承办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督促实施;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机要、档案、计划生育、安全卫生、接待服务和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工作;承担部门党建、精神文明、纪检监察、党风廉政、信访维稳和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科(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监督考核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教育、旅游、农机、林业、水利、邮政、电信、质监、消防、气象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担上述行业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除外)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工作,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和评价工作,指导推行相关的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中省在安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及安全生产信息、新闻宣传工作;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科(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依法监督辖区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和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监督管理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中介机构注册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组织、注册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指导监督煤炭行业安全评估、评价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和定点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发放和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审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化工(含石油化工燃气)、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指导协调和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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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矿山监督管理科(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和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施设备安全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土资源、环保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国家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程、规章的贯彻落实;对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监督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和评价工作,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和尾矿库;负责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企业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参与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企业信息统计、报送和发布工作。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开展煤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和配合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及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工勤人员(司机)3名。
      五、其它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地方性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特种设备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之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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