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0-8424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0年12月16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0〕173号 | 公开日期: | 2010-12-16 15:33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10〕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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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积极发挥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发挥市场配置国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国土资源资产性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执行国家、省级并拟定市级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及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较大违法案件;负责国土资源行政行为的听证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县(区)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家部委、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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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较大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负责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监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申报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监管土地确权、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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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核实工作和地勘查项目活动。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监测安康城区周边地下水变化情况;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管理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负责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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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负责组织承办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的拟订和督促实施;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宣传、机要、档案、印鉴管理、计划生育、综合统计、信访维稳、保卫和接待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人事教育监察科(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及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任免的具体工作;调查研究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会同县(区)组织部门考核管理县(区)国土资源系统科级干部;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资金资产科(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负责汇总编制落实年度国土整治、土地利用、地籍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所需经费预算;负责省、市财政拨给的经费及其它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监督使用国有土地出让金、市级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负责地质勘查基金、采矿权和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使用费等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上报决算、审定、报送财务报告;负责局机关财务报帐工作,对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规划科(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及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的规划、计划审查;参与报省、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五)地籍科(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拟订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动态巡查、地籍调查有关规定;组织地籍权属调查、土地评等定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并对其成果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组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及权属管理工作;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承担或参与调处跨县(区)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权属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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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科(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拟订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拟定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土地开发利用标准;负责拟订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组织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国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计划的审查;贯彻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农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及未利用土地开发等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的考核工作;负责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耕地开垦信息及报备;指导国家和省级、市级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核)和验收(初验)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负责确认土地评估价格,按照规定监督管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七)矿产开发科(地质环境科,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拟订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实施矿权设置方案;依法负责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指导全市采矿权的审批发证工作;对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的汇总、上报和采矿权、探矿权的年检工作;调处重大采矿权、探矿权权属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探矿权;负责收缴采矿权、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订全市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参与矿山立项报告的审查,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对地质勘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编制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参与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指导应急处置;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拟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监测地面沉降和安康城区周边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参与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指导和组织保护地质遗迹;指导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地热资源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地质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7正2副)。
工勤人员(司机)4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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