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施行办法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0-8425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0年12月31日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0-12-31 16:35 |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施行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政办发〔2010〕1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施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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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施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气象、洪涝、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确保灾害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传递给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联动机制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84号)精神,特制定我市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施行办法。
第一条 市政府决定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广局,通信运营等单位建立应急联动响应组织体系,负责重特大气象、洪涝、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
第二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做好各部门的联系和衔接工作。负责气象红色预警信息、全市江河超保证流量和超警戒流量水情以上预警信息以及地质灾害五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的协调联络工作。
第三条 市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制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特别是短时、局地强降水信息,第一时间通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广局,通信运营等单位。
第四条 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行综合会商研判,做好洪涝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提供相关预警信息。
第五条 安康日报社、安康电视台、安康人民广播电台、市政府网站和电信、移动、联通安康分公司等单位根据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予以发布。
第六条 气象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全市江河超警戒流量水情以下预警信息以及地质灾害三级、二级、一级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责和原运行机制运转,及时提供预警信息,由安康日报社、安康电视台、安康人民广播电台、市政府网站及时发布,直至预警解除。
第七条 气象红色预警信息、全市江河超保证流量和超警戒流量水情以上预警信息以及地质灾害五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提供预警信息,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核审后,由安康日报社、安康电视台、安康人民广播电台、市政府网站和电信、移动、联通安康分公司及时发布,直至预警解除。
第八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在学校、医院、车站、公路、加油站、旅游景点、主要跨河大桥两侧等人流量集中地,设立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电子显示屏,在尾矿库、水库、矿山等偏远地区设立信息接收终端,不断扩大预警信息的传播范围。
第九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警信息和相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无偿、即时播发或者刊登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市应急办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十一条 对于不履行工作职责,瞒报、谎报预警信息;或者阻碍、干扰预警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由监察机关责令纠错,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遵照本通知精神,尽快建立完善本地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机制,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0〕190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施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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