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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关于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1-8431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6月28日
    文号 公开日期: 2011-06-28 10:18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推进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性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不仅关系到林业生产,而且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基本工作要求。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对于落实各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责任,进一步深化林业改革,加快林业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植物等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把森林资源保护好、管理好、发展好。
      二、普遍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按照中省要求,市、县区每年要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任务以责任书的形式确定下来。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层层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要把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执行采伐限额、林地保护管理纳入目标责任制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兑现,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落到实处,实现森林保护发展预期目标。
      三、加强督办检查,努力促进林业发展
      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履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职责,严格执行目标责任制,建立严格的检查验收和考评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林业局《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办法》,对上一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内容,逐条对照自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自查结束后,要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市林业局。市政府将在各县区自查的基础上,抽调人员对上一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贯彻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成效突出的县区,给予通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检查不合格的县区给以通报批评,并相应削减当年林业扶持资金。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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