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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陕政办发〔2011〕6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1-8434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8月23日
    文号 公开日期: 2011-08-23 17:5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陕政办发〔2011〕6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67号)是我市今后十年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和基本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1年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1〕61号)是市政府对我市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陕政办发〔2011〕6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市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现就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移民搬迁安置建房面积问题。要认真执行陕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规定的“移民搬迁户原则上分别按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种建房面积安置。搬迁户安置要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标准选择确定以上三种户型;对搬迁户建房面积需求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户,须经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机构批准。超面积部分所需建房资金由搬迁户自筹,但每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对有意愿、有经济实力、有实际需要增加建房面积的搬迁户,经本人申请,移民搬迁安置部门在审定户型面积时,可以适当增加建房面积,增加部分不纳入补助范围,由搬迁对象全额承担建设费用;对需要同步配套生产用房的搬迁户,各级政府应予统筹考虑,满足其生产需要,生产性用房不纳入补助范围,由搬迁安置户全额出资建设。
      二、关于移民搬迁安置建房资金补助问题。移民搬迁安置是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实施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全力确保省政府明确的“集中安置按照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种建房面积,由搬迁户按照不同的户型分别负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建房所需其余资金由各级财政补助并整合项目资金统筹解决;分散户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区要在全额兑付省、市建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每户不低于1500元、特困户再增加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落实县区财政建房补助资金,鼓励县区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对移民搬迁安置户的建房补助标准。财政建房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级通过捆绑项目等方式统筹解决。
      三、关于移民搬迁安置方式问题。在多年的移民搬迁安置实践工作中,我市探索出了进城居住、集镇安置、社区安置、产业园区安置、外迁安置和分散安置6种移民搬迁安置方式。各级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要求,在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积极鼓励移民搬迁户进城、入镇、进社区居住,尽力集中安置;对确实不能集中安置的搬迁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散安置,但要向既有村组靠近,避免产生新的单庄独户。
      所有移民搬迁安置建房都要科学选址,做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满足移民搬迁户基本生产生活需要。
      四、关于特困户移民搬迁安置问题。特困户搬迁安置是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县区要按照陕政办发〔2011〕67号文件明确的“搬迁群众中的特困户,每户按30—50平方米安置。各市特困户、五保户占本市搬迁总户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的要求,优先解决特困户移民搬迁安置问题。在执行过程中,由县区将省、市、县特困户建房补助资金全额拨付给镇办,镇办负责通过在各种安置小区和安置点建设公寓房、廉租房、调配梯度搬迁闲置房、盘活现有敬老院和五保户集中供养用房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五、关于移民搬迁安置用地政策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省有关政策,抓紧研究制定我市移民搬迁安置建设用地政策。对集中和分散安置用地,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手续;对集中安置点用地项目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对移民搬迁安置农户,按现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予以登记发证,减免有关费用。要本着节约集约土地的原则,集中安置区每户宅基用地控制在0.2亩以内,分散安置每户宅基地用地控制在0.25亩以内。鼓励建设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小区,鼓励统规统建单元房、多层房。
      六、关于移民搬迁安置小区手续报审问题。各级各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移民搬迁安置小区立项、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等审批手续。要认真落实“一厅式办公、限时办结”制度,移民搬迁安置小区审批手续要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开工在即的安置小区,可采取“边建设、边申报、边完善”的办法同步办理各项报建审批事项,确保安置小区手续完备,依法建设。要减免移民搬迁安置的相关税费,省以上管理权限确定的收费项目,按照省上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市级及以下管理权限确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项目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七、关于移民搬迁安置政策执行时间问题。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经镇办政府确认、县区移民搬迁安置部门审定,符合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的搬迁对象,均执行陕南移民搬迁安置相关政策。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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