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1-010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1年11月28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1〕141号 | 公开日期: | 2011-11-30 14:52 |
有效性 | 废止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园区认定标准、程序,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依据《陕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法》和《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示范体系建设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从事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包括农、林、牧、水产养殖、特色养殖、休闲观光农业等),经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园区。
第三条 全市园区建设在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园区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园区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达到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园区享受中、省、市制定的土地流转、金融支持、招商引资和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条 申报省、市级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要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相对集中连片,辐射带动能力强。考虑到我市地域特点,申报市级园区的汉滨、汉阴、石泉、平利、旬阳五县(区)面积要达到1000亩以上或种、养、加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紫阳、白河、岚皋、镇坪、宁陕五县面积要达到500亩以上或种、养、加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
(二)产业集中度高,重点产业占比达到60%以上。
(三)实现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利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农产品生产环境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主导农产品达到无公害、绿色或有机认证。
(四)生产组织方式先进,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形式的现代农业产业化格局。
(五)支撑服务体系健全,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农资供应、产品贮藏、市场销售等功能完善。
(六)园区建设主体明确,必须是以生产、加工、销售或技术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生产经营主体。
第七条 申报、评审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省、市级园区原则上分别从市、县级园区中遴选。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按照自下而上的申报方式逐级申报。
(三)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区)上报的园区规划方案、建设业主和投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市级园区认定建议名单,报请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命名为“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
第八条 市级园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一)通过集聚土地、资金、技术、人才要素,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方式、经营方式的转变。
(二)园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产业服务体系配套完善,组织生产方式科学先进。
(三)实行标准化生产,实现种养平衡、循环发展。
(四)实现规模生产经营和逐步形成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格局。
(五)园区核心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建园前增加一倍以上、示范区和辐射区增加50%以上。
第九条 市农业局(园区办)依据实施方案对全市园区建设管理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园区建设质量标准、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具体程序为:
(一)各园区每半年根据级次分别向市、县(区)农业局报告园区建设情况,年终上报工作总结。
(二)县(区)农业局对各园区上报的总结材料进行审核。年底前将本县(区)园区建设情况、审核意见及考评结果上报市农业局。
(三)市农业局(园区办)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园区进行综合考评,提出初步考评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年度考评格次,并对全市园区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条 园区建设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自筹资金。园区业主或辐射带动的产业大户是园区建设的投资主体。各园区业主、产业大户要按照园区建设规模、功能、标准自筹资金建设园区。
(二)补助、奖励资金
1、省、市、县(区)安排的支持园区建设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
2、省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可用于园区建设的资金。
3、通过项目整合,用于园区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资金。
(三)必须建立健全园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园区财务、生产经营等管理。
(四)市级园区建设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建设发展的科技支撑、教育培训、市场营销、冷链物流、产品加工、招商引资、贷款担保和达到市级以上园区的奖励、补助。
(五)中、省、市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项目,按照中、省、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六)市、县(区)整合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照所属行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七)各级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园区建设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上级项目要求市、县(区)配套的资金,要设法予以配套。
第十一条 园区检查验收:
(一)园区检查验收工作分别由市、县(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省、市级园区由园区和县(区)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省级园区为初验),并报经市领导小组和省上审定、命名。县(区)级园区由县(区)组织验收。
(二)园区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园区业主和所在县(区)政府。园区建设各项工程进度、完成规划投资情况等由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督促,确保按期完成规划建设任务。
(三)市委、市政府按照规划对各县(区)园区建设进行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完成任务突出的县(区)和包抓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的县(区)和包抓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达到省、市规模标准的园区进行奖励扶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园区的申报、认定和
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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