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绿色图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1-8439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1年12月09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1〕145 号 | 公开日期: | 2011-12-09 15:54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绿色图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绿色图章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安康市绿色图章管理暂行规定
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及《安康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安康市城镇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是确保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依法管理城市绿化,巩固和发展我市绿化成果,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
二、安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化审批必须加盖“安康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竣工验收必须在加盖“安康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绿化指标必须符合《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中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的规定。
四、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严格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绿线”和《陕西省城镇绿化管理条例》、《安康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绿地规划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绿色图章”制度进行绿化项目实施审查。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投资。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陕西省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安康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用地比例足额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凡绿化用地面积达到标准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安康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未达到要求,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将加盖“安康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的工程规划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五、城市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六、对批准实施的绿化配套工程项目,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跟踪抽查施工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七、建设项目绿化配套工程建设应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八、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组织人员实地检查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予现场配合。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验收备案报告上加盖“安康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验收不合格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规划局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附:安康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标准
安康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标准
一、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工程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为准;依法补办手续的,以道路中线、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者自然分界线确定该项目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扩建部分占地面积计算。已建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完善的附属工程,以该附属工程建设项目的占地面积计算。
二、综合性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加权平均值计算确定。
三、加层的住宅项目,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审核该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四、居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按照公园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类别分别审核。
对同期工程建设项目,公园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可计算为其他绿地,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不能作为公园绿地。
对分期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公园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充抵后期公园绿地或者其他绿地;前期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充抵后期其他绿地,但不能充抵公园绿地。
五、居住区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六、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公园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游泳池、硬质铺装活动场地等)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部分,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大于30%的部分,不计算为居住区绿地;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1/3计算为绿地;零星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空心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绿地;屋顶和地上架空层的人工绿地覆土厚度0.6-1.0米(含1.0米)的,按其面积的50%计算为绿地;覆土厚度>1米的,按其面积的100%计算为绿地;山坡坡度>25%的绿地面积按实际面积的50%计算,山坡坡度≤25%的绿地面积按投影面积计算(山地公园除外);采用喷涂绿化的裸露山体按实际面积的1/3计算。
七、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按照每户3.2人计算,其中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住宅,按照每户1人计算。
八、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代征绿地,计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
九、下列情形不计算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独立园林设施;小区道路、宅旁间道路、消防通道等。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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