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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1-011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12月05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1〕143号 公开日期: 2011-12-09 15:59
    有效性 废止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一)技术装备提升。用于园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引进和试验、示范、推广应用;
      (二)从业人员培训。用于园区从业人员实用技术、经营管理、政策法规、市场营销等方面培训;
      (三)市场体系建设。用于农产品市场开发和市场信息平台建设;
      (四)质量安全监管。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
      (五)绿色品牌建设。用于无公害基地认定和农产品绿色、有机品牌认证;
      (六)项目衔接落实。用于市、县区园区规划编制、评审、招商引资,中省项目编报、评审、衔接等;
      (七)贷款担保。建立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贷款担保基金,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园区业主市场融资;
      (八)考核奖励。用于市、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包抓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奖励。
      第三条 省、市园区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政府扶持为引导,企业、农户投入为主体,突出重点的原则安排实施。
      第四条 园区建设项目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申报。各园区建设业主编制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县区农业局(园区办)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农业局(园区办),由市农业局(园区办)会同财政、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筛选,报经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农业局(园区办)会同市财政局批复建设方案,并下达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五条 园区专项扶持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其中,建设方案批复后首次拨付70%,剩余30%扶持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下达。
      第六条 园区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省、市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建设规划和批复的建设方案实施,确保按期优质完成建设任务。园区建成后,由县区农业局(园区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园区建设进行验收后,申报市农业局(园区办)组织抽验。
      第八条 市农业局(园区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抽验小组,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对园区建设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第九条 严禁滞留、挤占、挪用园区建设资金。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整改不到位的,追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者,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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