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7-018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2年01月16日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2-01-16 11:54 |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安康市地震应急预案》(安政办函〔2006〕7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安康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事件和对我市造成影响的邻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协同应对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构成。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领导同志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
安康军分区负责同志
成 员:安康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地震办)、工信局(中小企业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民宗局、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局、卫生局、药监局、旅游局、统计局、安监局、信访局、人防办、物价局、粮食局、应急办,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应急救援支队)、市工商局、市气象局、安康供电局、西铁安康办事处、电信安康分公司、移动安康分公司、联通安康分公司、中石油安康分公司。
2.1.2 指挥部职责
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确定应急级别;指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立即开展地震抢险救援工作;派出地震现场指挥机构,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指挥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并指挥驻安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迅速进行抢险救灾;组织和部署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通告;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
2.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 任:市政府秘书长(兼)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应急办主任
市地震办主任
市应急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 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2.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收集、汇总震情和灾情,并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传达、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县区政府之间的应急行动,并督促落实。
2.3 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
2.3.1 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副市级领导
副总指挥:安康军分区、市政府办公室、市地震办、市民政局和灾区县(区)政府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安康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武警支队、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卫生局、红十字会、地震办、安康供电局、市消防支队、电信安康分公司、移动安康分公司、联通安康分公司、灾区县区政府。
2.3.2 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直接组织指挥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组织救治、转移伤员,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区基本生活条件;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提出紧急援助的意见和建议;接待安排外来现场救援人员,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救援行动;帮助受灾地区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平息地震谣言,保持社会稳定。
2.4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区)成立本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
3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与响应
3.1 地震灾害级别划分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指发生7级以上的地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指发生6.5级以上、7级以下的地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指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指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的地震;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2 应急分级响应
(1)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Ⅰ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
(3)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灾区所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
4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4.1 应急启动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地震办提供的震情报告及建议,按照应急预案规定迅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
4.2 应急部署
(1)市政府在震后半小时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紧急会议,启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震情、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2)启动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医疗救护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4)请求省政府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请求省政府支援;
(6)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4.3 应急处置
4.3.1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市地震、民政、卫生等部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灾情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3.2 抢险救援
安康军分区负责协调、组织驻安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震区抢救压埋人员,安置伤员,协助进行工程抢险,参加抗震救灾;市武警支队开展对压埋人员进行抢险救援,配合公安机关维护震区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群众转移;市消防支队负责震区内压埋人员的抢险救援。
4.3.3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各医疗机构住院患者的紧急避险和疏散,开通绿色生命通道,积极做好因震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各级医疗机构都要保证地震发生时正常的医疗救治和手术进行,必要时紧急搭建应急临时医院,组建地震应急医疗救援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控、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疫情监控、饮用水源检测、防疫消杀等工作;市药监局负责组织急需药品和受赠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工作,做好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和管理工作;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医疗救援。
4.3.4 交通运输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交通秩序;市交通局(公路局)负责对损坏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及安全性能检查评估,开通便捷通道,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西铁安康办事处负责组织抢修受损铁路设施,协调铁路系统的抗震救灾工作。
4.3.5 通信
市文广局负责组织抢修广播电视设施,迅速恢复并保障正常运行,及时传播救灾信息;市工信局组织电信安康分公司、移动安康分公司、联通安康分公司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内外通讯联络畅通,各建立一套现代应急通讯系统,解决震后线路中断、通讯阻塞、系统瘫痪问题。及时修复损毁的通讯设备,尽快恢复震区通讯,保证通讯畅通。开通地震现场应急移动通信网和集群电话,保障现场指挥部与救援队、医疗队等救灾队伍间的通讯畅通。
4.3.6 物资供应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并做好大型商场、超市的重要商品储备供应和安全检查,及时恢复正常营业,保障市场商品供应;市粮食局负责粮油储备、调运,保障市场粮油供应;中石油安康分公司负责燃油的调运与供应,保障抗震救灾燃油安全供应。
4.3.7 人员安置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的转移、安置,灾情汇总及上报,社会救济人员、社区灾民的基本生活安置;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旅游人员救助、搜寻、疏散、安置,以及旅游景点受灾、旅游人员伤亡统计上报。
4.3.8 基础设施与工程抢险
市住建局负责市区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线和路灯的抢修;市水利局负责对大中型水库的监测监控,堤防工程、水源保护地、供水重点部位、河道隐患点的安全巡查,水利设施的抢修工作;安康供电局负责抗震指挥系统的电力保障,立即组织力量尽快修复受损的电力设施,及时排查电力重点部位隐患。
4.3.9 次生灾害工程抢险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对道路、交通、矿山、建筑工地、公共场所、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及其它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地震造成的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摸排和跟踪监控,组织矿山抢险救灾;市国土局负责密切监视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做好危险地带的巡查,收集地质灾害信息,制定防范措施,配合做好宏观异常的调查落实;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的监测,重点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源的监控,做好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为指挥部领导提出消除污染的措施建议,控制和减少次生环境危害;市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的预测预报,配合做好宏观异常的调查落实;市消防支队负责处置震后火灾、易燃、易爆等灾害事故。
4.3.10 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安康军分区及灾区人武部门组织民兵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市武警支队做好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重要档案存放地点、储备仓库、重要文物景点、救灾物品集散地和公众聚集场所、监狱等重要部位的安全警戒。
4.3.11 灾害监测与防范
市地震办负责地震台网观测资料报送工作,收集和调查、落实宏微观异常,向指挥部提供震情活动信息和趋势判断意见,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做好解答群众有关地震知识咨询;气象局强化气象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环保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防控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市国土局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提出险情处置意见;市公安局负责对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救援。
4.3.12 新闻宣传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化文物广电局、市科协、市地震办、市直新闻媒体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传报道工作,制定新闻工作方案,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组织好相关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有关地震法律法规宣传,平息地震谣传。
4.3.13 社会动员
团市委负责组织动员志愿者支援灾区救援工作。
4.4 县区应急
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上报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4.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省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5.1 应急启动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地震办提供的震情报告及建议,按照预案规定迅速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5.2 应急部署
(1)市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紧急会议,启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震情、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2)启动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医疗救护队参加应急救援;
(4)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况,请求省政府支援;
(5)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5.3 应急处置
5.3.1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市地震、民政、卫生等部门;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市民政局、地震办按各自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市应急办负责受灾情况上报;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震情、灾情以及灾情分析判断结果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3.2 抢险救援
安康军分区负责协调、组织驻安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震区抢救压埋人员,安置伤员,协助进行工程抢险,参加抗震救灾;市武警支队开展对压埋人员进行抢险救援,配合公安机关维护震区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群众转移;市消防支队负责震区压埋人员的抢险救援。
5.3.3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各医疗机构住院患者的紧急避险和疏散,开通绿色生命通道,积极做好因震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各级医疗机构都要保证地震发生时正常的医疗救治和手术进行,必要时紧急搭建应急临时医院,组建地震应急医疗救援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控、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疫情监控、饮用水源检测、防疫消杀等工作;市药监局负责组织急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调运和协调供应,做好食品、药品的安全监测和管理工作;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医疗救援,通过陕西省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5.3.4 交通运输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交通秩序;市交通局(公路局)负责对损坏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及安全性能检查评估,开通便捷通道,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西铁安康办事处负责组织抢修受损铁路设施,协调铁路系统的抗震救灾工作。
5.3.5 通信
市文广局负责组织抢修广播电视设施,迅速恢复并保障正常运行,及时传播救灾信息;市工信局组织电信安康分公司、移动安康分公司、联通安康分公司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内外通讯联络畅通,各公司建立一套现代应急通讯系统,解决震后线路中断、通讯阻塞、系统瘫痪问题,必要时请求省通讯管理局调动移动通讯设备,架设临时通讯线路;及时修复损毁的通讯设备,尽快恢复震区通讯,保证通讯畅通;开通地震现场应急移动通信网和集群电话,保障现场指挥部与现场工作队、救援队、医疗队等救灾队伍间的通讯畅通。
5.3.6 物资供应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并做好大型商场、超市的重要商品储备供应和安全检查,及时恢复正常营业,保障市场商品供应;市粮食局负责粮油储备、调运、市场动态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粮油供应动态信息,保障市场粮油供应;中石油安康分公司负责燃油的调运与供应,保障抗震救灾燃油安全供应。
5.3.7 人员安置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的转移、安置、救济,灾情汇总及上报,社会救济人员、社区灾民的基本生活安置;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旅游人员救助、搜寻、疏散、安置,以及旅游景点受灾、旅游人员伤亡统计上报;
5.3.8 基础设施与工程抢险
市住建局负责市区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线和路灯的抢修,自来水、天然气等专业抢险救援队要及时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市规划局、住建局负责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排查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对大中型水库的监测监控,堤防工程、水源保护地、供水重点部位、河道隐患点的安全巡查,水利设施的抢修工作;安康供电局负责抗震指挥系统的电力保障,立即组织力量尽快修复受损的电力设施,及时排查电力重点部位隐患。
5.3.9 次生灾害工程抢险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对道路、交通、矿山、建筑工地、公共场所、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及其它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地震造成的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摸排和跟踪监控,组织矿山抢险救灾;市国土局负责密切监视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做好危险地带的巡查,收集地质灾害信息,制定防范措施,配合做好宏观异常的调查落实;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的监测,重点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源的监控,做好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为指挥部领导提出消除污染的措施建议,控制和减少次生环境危害;市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的预测预报,配合做好宏观异常的调查落实;市消防支队负责处置震后火灾、易燃、易爆等灾害事故。
5.3.10 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安康军分区及灾区人武部门组织民兵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市武警支队做好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重要档案存放地点、储备仓库、重要文物景点、救灾物品集散地和公众聚集场所、监狱等重要部位的安全警戒。
5.3.11 灾害监测与防范
市地震办负责地震台网观测资料报送工作,收集和调查、落实宏微观异常;向指挥部提供震情活动信息和趋势判断意见,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配合省地震局做好灾情调查、灾情评估、烈度评定、现场流动监测及资料汇总收集工作,解答群众有关地震知识咨询;气象局强化气象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环保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安全,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防控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市国土局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市公安局负责对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救援。
5.3.12 新闻宣传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局、市科协、市地震办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传报道工作,制定新闻工作方案,制定新闻发布制度,确定新闻发言人,实施信息统一发布,做好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有关地震法律法规的宣传,平息地震谣传。
5.4 县区应急
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力量进行自救互救,开展抢险救援,上报灾情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县区应急机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5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6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6.1 应急启动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地震办提供的震情报告及建议,按照预案规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6.2 应急部署
(1)市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报告省政府,抄送省地震局、民政厅;
(2)派出工作组指导和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稳定生产、生活秩序;
(3)根据灾情和受灾县区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支援的部门和单位。
(4)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6.3 应急处置
6.3.1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区)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市地震、民政、卫生等部门;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灾情报市政府;
(3)市民政局、应急办、地震办按各自渠道收集灾区受灾情况,市应急办汇总灾情,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
6.3.2 震情监测
市地震办负责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收集和调查、落实宏微观异常。
6.3.3 新闻宣传
市政府负责新闻发布,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和平息地震谣传工作。
6.4 县(区)应急
县(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
6.5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县(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
市内发生小于4.5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震区县(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7.2 平息地震谣传
当市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所在地县区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抄送市地震办;市地震办应及时协助当地政府工作。
7.3 应对毗邻地震灾害
与我市毗邻区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对我市造成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政府按以下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市界周边50公里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启动Ⅰ级响应;
市界周边50公里内发生6.0-6.9级地震,启动Ⅱ级响应;
市界周边50公里内发生5.0-5.9级地震,启动Ⅲ级响应。
8 临震应急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发布临震预报后,预报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1)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2)各级政府发布避震防范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责成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堤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等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5)采取维护社会稳定措施;
(6)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准备工作。
9 应急准备
9.1 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立完善指挥部年度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各成员单位完善相关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间沟通与协调机制,提高非常态下协同配合能力。开展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建设,地震应急信息平台和移动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互联互通。
9.2 应急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地震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保证地震灾害发生后,专业地震灾害救援队伍2个小时能够赶赴灾区。
9.3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工业和信息化、地震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开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及地震应急预案,增强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各级地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常识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行业按照预案,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和训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灾害处置方法。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各县(区)政府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办、市地震办备案。
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中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和市地震办备案。
地震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办承担。
10.2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办负责解释。
10.3 监督检查
市政府组织市应急办、市地震办、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安康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预案可操作性。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印发的《安康市地震应急预案》(安政办涵〔2006〕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康市地震灾害应急反应流程图
2、安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体系及职责框图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函〔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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