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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00-2012-0048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8月30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2〕113号 公开日期: 2012-08-30 18:22
    有效性 已失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6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2年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

      (一)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人大审批通过2012年政府预算草案和2011年决算报告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情况,实现全市各级政府预算决算的普遍公开;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部门预算公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79号)要求,纳入今年市级部门预算公开范围的10个试点部门和单位,要按程序公开部门预算,并在市财政局批复本年度部门决算后,同步公开本单位的部门决算情况;2013年,除另有规定的单位外,市级所有一级预算部门原则上都要公开部门预决算;各县区要参照市级做法,明年推行到所有预算单位,全面公开本级部门预决算情况。(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各县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媒体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开工和竣工等情况既要在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开,又要在建设现场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规模、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竣工套数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大力推进保障房工程“阳光验收”,邀请住户代表、行风监督员参与保障房项目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正在施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要悬挂临时性质量责任标牌,已竣工的保障房项目要挂设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通过电台、报纸、网络等官方媒体,提前向社会发布拟分配房源信息和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等相关事宜,接受群众申报,确保保障房分配公平;根据保障家庭的经济收入、住房水平等变化情况,对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予以调整和变更,经核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照规定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住房;各县区应在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所在社区,设立公示牌和监督牌,将保障对象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布住房保障举报投诉电话、公布处理结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对信息公开全过程加强监督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原则上都应依法公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公开,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高工作透明度。(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按照职责落实)
      (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要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污染减排、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等信息;加强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公开;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要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发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进展、善后等信息。(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
      (五)招投标信息公开。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全面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对不依法履行公开职责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招投标有关信息的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有关政府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加快推动全市范围内的招投标信息共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六)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加强应对处置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透明度;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对公众依法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要积极回应,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由市安监局负责落实)
      (七)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严格落实征地征收补偿方案报批前的公告、告知、论证、听取意见等程序,全面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对象。征地项目报批后,立即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确保群众的知情权。重点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公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参与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八)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要加强政府制定价格信息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公开调整的原因、标准、执行期限等。依法应当听证的,要公开听证信息,扩大公众参与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完善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在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价格行为的监管工作中,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依法完善公开制度。要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每年初,根据国家和省市批准设立、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策规定,清理汇总编制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各执行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收费制度,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做到公示栏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并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及调减后的收费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物价、监察等部门,配合收费公示制度的贯彻落实,建立和完善收费监督制度。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要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公开曝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推进措施

      (一)加强政府网站等公开渠道建设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准确在政府网站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尤其要做好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渠道的作用,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二)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一要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认真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全面梳理本单位的政府信息,认真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将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信息公开目录。二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机制。要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及申请的受理、答复流程,建立网上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严格按程序对依申请公开信息进行处理。三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对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把关,切实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进行,严禁涉密信息公开。
      (三)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要按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抓紧制订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抓好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责任部门要于9月底前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事宜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办理。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对工作不到位、进展缓慢、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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