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客一危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200-2012-0050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2年09月21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2〕129号 | 公开日期: | 2012-09-24 10:57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客一危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文件精神,市安委会拟定的《关于集中整治两客一危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集中整治两客一危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工作方案
近期,我省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创造和谐、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全市开展为期60天的“两客一危”(从事旅游包车、长途客车和运送危化物品车)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集中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站在推动安全发展,建设美好安康大局的高度,主攻事故预防,破解难点问题,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动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道路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全力遏制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明显下降;确保不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长时间、长距离、大范围的交通拥堵。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本次集中整治活动自2012年9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0日前,为安排部署阶段。各县区、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本辖区、本行业“两客一危”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集中整治活动进行部署安排,并将《工作方案》9月10日前上报市安委办。
第二阶段:10月15日前,为全面排查整治阶段。各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上的工作要求,对旅游包车、长途客车和运送危化物品车辆、营运企业、驾驶员及运行交通环境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认真梳理摸排,全面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隐患扎实开展整改,做到措施、时限、责任三到位。对管理混乱的企业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查处,对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落实措施,推动机制创新。
第三阶段:10月31日前,为督查检查阶段。各县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本行业“两客一危”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集中整治活动开展回头望,总结经验,完善制度,10月25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工作《总结》,市安委会将对全市“两客一危”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集中整治活动进行督查检查。
四、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抓好国发3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各县区、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紧细化《意见》各项措施,修订相关制度,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清理整顿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安全秩序。由交通运管部门牵头,公安交警、安监部门配合对企业所属客货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车、卧铺客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安全性能开展全面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通报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辖区内所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做好周边市过境客车安全监管措施的衔接落实,调整有关客运班线发车时间。凡在辖区内道路运行的九座以上长途客车、卧铺客车、旅游客车必须在零时至5 时落地休息;七座以上客车22时至次日6时禁止在三级以下山区道路运行。在市外道路运行的客车也要遵守此规定。要通过调整发车时间、整合运营线路、中短途接驳运输、驾驶人落地休息等措施,确保客运驾驶人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切实消除疲劳驾驶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客运车辆。
(三)开展旅游包车安全专项整治。由交通运管部门会同旅游、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开展旅游客运车辆安全专项整治,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切实解决旅游包车市场管理混乱、违法超范围运行、违法审批发放空白包车牌证等问题。对雇用无合法手续车辆的旅行社,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扎实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交通、安监部门配合,以本辖区客运班线所经道路为重点,全面排查和治理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标志标线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现场制定整改方案,限时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隐患市县区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限期销号。对投资量大的道路安全的重大隐患,县区政府要纳入社会事业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五)加强源头管理。由交通运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安监部门,对辖区驾驶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核实驾校教练、教练车辆实际情况,控制培训人数规模,监督驾校按规定保证足够学时,开设安全事故警示教育课,严格教育培训质量;对驾校培训获证驾驶员的交通违法率、肇事率进行汇总、排名通报,实行末位淘汰;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对全市客运企业负责人、驾驶员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教育培训,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强化警示教育效果。建立重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预警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责令限期整顿。对大中型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逾期未审验的书面告知运输企业,责令暂停营运。对客货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记分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对交通违法未处理的,通报所属运输企业督促接受处理;对交通违法记分达12 分以上的、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严处理,对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通报企业解除聘用,并追究企业连带责任。
(六)整合动态监控资源。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交通运管部门,对现有的各类GPS监控资源进行整合,完善监控信息平台,构建共享联动机制。由交通运管部门监督指导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动态监控平台使用管理规定,调整驾驶时间和速度等预警指标,建立监控、调度、处罚三位一体的联动管理机制,落实专人实行24小时动态监管,及时发现、提醒、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夜间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行驶速度的80%。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和未严格进行监控、提示、处罚的,严格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责任。
(七)强化路面管控执法。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交通运管部门配合,落实交通安全服务站24小时执勤制度,在客运班线集中的市际、县际交界处、高速路入口、服务区及客运车站设立执勤站点,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旅游包车、校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逢车必查,严把营运车辆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切实消除超员、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等安全隐患。对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客货车长期占用超车道、违法停车、无牌无证、遮挡和污损车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托公路卡口拦截系统和交通部门路面监控资料,通过安全服务站、收费站、服务区,及时依法从严查处。对轻度违章的驾驶员就近在执勤点、服务区、收费站,进行现场训诫教育。
(八)建立完善农村道路安全监管机制。市县区政府牵头,镇办负责,交警、交通运管、农机、派出所等单位参与,推广武功农村道路安全管理经验,就建立农村道路安全综合管理、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进行试点,重点加强农村客运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的安全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本次集中整治活动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和公安交警、交通、旅游、安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8月31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采取县区、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到企业、进车站、驻点专题研究道路安全工作,干部分片分路段责任包干的方式,进一步细化管理责任,强化责任落实。交通、安监、公安交警、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县区政府要强化统筹协调,确保集中整治活动整体推进,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有关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安康日报、安康电视台、安康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要聚焦集中整治活动,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及时报道先进典型,曝光违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期间,交警部门要在高速公路入口、服务区、县城广场举办一次事故警示教育图文展板宣传,倡导“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要完善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公示举报奖励方式,动员群众通过110、122报警平台,举报重点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安监部门要对今年以来发生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追究情况开展一次督办清查,对事故暴露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追究相关责任。市安委办要联合市政府督查室、监察等单位,深入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导和明察暗访,适时通报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对不严格履行安全职责,不认真落实安全责任,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一查到底。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1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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