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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和实行电价补贴通知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00-2012-0054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11月20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2〕147号 公开日期: 2012-11-20 17:47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和实行电价补贴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民政局、财政局拟定的《关于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和实行电价补贴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11月20日

    关于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和实行电价补贴的通知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及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情况,省政府决定提高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对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电价补贴。现依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社会救助标准和实行电价补贴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
      从2012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20元。由325元/月·人提高到345元/月·人。
      二、农村低保
      从2012年10月1日起,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由每人每年18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20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从2012年10月1日起,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200 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0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47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4500元/人·年)。
      四、电价补贴
      自2012年7月1日起,向全市城乡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发放5元电价补贴,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5元电价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保障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各县区要根据保障标准和困难群众家庭收入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切实做到该保的保进来,该退的退出去,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机制。一是要进一步规范低保审核程序,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各镇、办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低保的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二是要健全低保档案管理,及时将信息录入到管理系统中,不断提高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三是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大力推行低保对象诚信承诺制和“低保渐退”制,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强、自立。
      各县区要以年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普查统计的结果为基础,继续加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摸底排查力度。要密切关注农村困难群众中临界“五保”条件人员的年龄变化、生活情况和身体状况,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特别对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年老体弱、重病、重度残疾、未成年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失踪、服刑等而导致法定义务无法落实,而又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或一户多人符合“五保”条件的,要抓紧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落实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按照上年可用财力的1%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市财政每年对县区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最低保证数,各县区要按照市上下达的年度资金预算保证数足额列支,确保低保金按时发放。
      各县区要根据新标准、五保对象人数和省级补助额度足额落实县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严格按标施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省级补助资金总额40%,市县区承担60%,省级补助资金继续按照向经济困难地区倾斜的原则,对陕南三地市按省级补助资金总额的75%分配。市财政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总额减去省级补助后的差额负担10%,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全额补齐,省财政直管县市级财政不负担,全部由县级财政负担。从2013 年起,市财政局、民政局将于每年初向各县区下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最低控制数。
      (三)高度重视,抓紧做好相关工作。
      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及实行电价补贴,是党委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重要措施,各县区一定要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确保落到实处。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审批和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此次提标工作及时落实到位;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社、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pdf原文:安政办发〔201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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