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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2013 年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00-2013-022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09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3〕110 号 公开日期: 2013-09-10 15:36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2013 年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定的《安康市2013 年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
     
    安康市2013 年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地税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客观公正评价各部门、各单位税收保障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各参与单位工作积极性,根据《安康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安政办发〔2013〕77 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促进负有地方税收保障义务的单位充分利用社会公共管理信息资源,及时有效地提供本单位的相关涉税信息,建立健全市级地方税收保障信息系统,实行源头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避免税收流失,实现应征尽征。
      二、考核对象
      《办法》规定负有地方税收保障义务的市级部门、单位,以及工作需要增加的单位(附考核单位名单)。
      三、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为主、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负有保障义务的单位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按照《办法》要求全面履行职责。
      (二)税收协助。切实履行《办法》规定的协税职责,对本部门业务的涉税环节采取了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有效措施。
      (三)信息传递。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提供本部门的涉税信息,严格履行《办法》规定的信息传递职责。
      (四)委托代征。依照《办法》规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按照代征税款要求按时足额征解税款。
      五、考核实施
      考核工作在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日常考核。占综合考核得分的 60%。每季度末对各协税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季度考核。
      (二)年终考核。占综合考核得分的 40%。年底组成考核检查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形式进行年终考核。
      六、等次评定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完成任务出色,贡献突出,年度考核得分高于95分且位列前10名的单位。
      良好等次。工作比较扎实,全面完成任务,年度考核得分高于90分的单位。
      一般等次。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得分高于80分的单位。
      较差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较差等次:完成任务较差,年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未按规定履行保障义务,造成税收流失;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情况,提出等次评定意见,报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奖惩措施
      (一)对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和单位,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授予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奖励3万元用于经费补助;对评为良好以上等次的部门和单位,全额拨付下年度工作经费;对评为一般等次的,扣减下年度10%的工作经费;对评为较差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下年度20%的工作经费。
      (二)市政府在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中,评选一定数额的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考核办法。
     
      附件:1. 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公文原件)
         2. 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单位名单(见公文原件)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3〕1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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