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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00-2014-02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4月23日
    文号 安办字〔2014〕27 号 公开日期: 2014-05-09 16:16
    有效性 有效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安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 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机制,夯实各级各部门扶贫责任,实现贫困村、贫困户稳定脱贫,制定了《安康市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经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安康市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4月23 日
     
      安康市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 号)精神和中省加强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重点贫困村为主战场,以“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精准扶贫为主要措施,坚持把改善贫困村发展环境,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实现贫困村、贫困户稳定脱贫,减少贫困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主要考核指标,通过建立完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机制,夯实各级各部门扶贫责任,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整合扶贫资源,形成扶贫合力,提高扶贫成效,实现贫困人口和全市人民同步进入小康。
      二、考核原则
      一是强化领导,明确权责。
      市委、市政府将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考核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到县,县抓落实,逐级分解扶贫开发工作责任。
      二是突出重点,注重成效。
      突出工作重点,把握考核关键,确保工作有部署,到村有对策,到户有办法,实现贫困区域大发展,贫困村面貌大改变,贫困户稳定脱贫。
      三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考核标准统一,依据真实,程序规范,方法科学,公平公正。
      四是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根据考核结果,对扶贫工作先进县区、部门、个人落实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区、部门、个人惩处鞭策。
      三、考核对象
      1、全市九县一区;
      2、市直承担行业扶贫开发工作的部门;
      3、驻村帮扶贫困村的市直和中省驻安单位。
      四、考核内容
      (一)对县区考核
      市委、市政府对县区扶贫开发工作考核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1、领导重视情况。
      主要考核各县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否将扶贫开发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主要指标;是否加强了扶贫开发队伍建设,县区扶贫开发局是否成立了扶贫信息监测中心,镇是否成立了扶贫开发办公室,配齐了扶贫专职干部;是否开展了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是否按比例及时足额安排落实了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是否将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到贫困村、贫困户集中使用。
      2、工作开展情况。
      主要考核各县区落实行业扶贫、社会扶贫、教育扶贫和产业扶贫工作动员组织和推进情况。
      3、实施效果情况。
      主要考核各县区是否完成了贫困村年度建设任务,是否完成了年度避灾扶贫搬迁任务,是否按时按标准完成了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任务。
      4、工作管理情况。
      主要考核各县区是否建立了扶贫信息监测管理系统,是否建立健全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否按时足额用于扶贫开发工作,是否有违法违纪违规现象。
    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表1。
      (二)对市直承担行业扶贫工作部门考核
      市委、市政府对承担行业扶贫重点工作部门的考核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扶贫工作部署情况。
      各部门是否落实了责任领导、责任科室,是否有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计划和总结。
      2、扶贫工作落实情况。
      各部门是否完成了年度行业扶贫开发任务,是否将行业部门项目资金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
      3、扶贫效果评估情况。
      各行业部门是否根据职能特点解决了贫困村、贫困户制约脱贫发展的突出问题。
      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表2。
      (三)对帮扶单位考核
      市委、市政府对帮扶单位和驻村工作队的考核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组织领导情况。
      各牵头部门是否履行了职责,各帮扶部门是否组建了驻村帮扶工作队,是否确定了县级领导带队和1-2名驻村帮扶干部,是否为驻村帮扶工作队提供了工作条件。
      2、工作开展情况。
      工作队是否帮助贫困村制定了三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实施方案,是否明确了发展目标和帮扶任务;是否帮助贫困村开展了贫困户识别、建档立卡和信息化建档工作;是否组织单位干部、当地党员、经济实体、能人大户结对帮扶贫困户;是否协助落实了强农惠农政策;是否帮助解决了制约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的突出问题;是否协助县区为贫困村年整合项目资金150 万元以上。
      3、帮扶成效情况。
      是否完成了贫困村建设任务,是否完成了贫困户脱贫任务。通过三年驻村帮扶,完成了贫困村建设任务,达到了安康市贫困村稳定脱贫标准;完成了贫困户脱贫任务,达到了安康市贫困户稳定脱贫标准。
      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表3。
      五、考核组织
      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成立市扶贫开发专项考核工作组,负责市对县区、行业部门、市直帮扶部门和中省驻安单位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并抽查部分镇和县直部门。各县区负责组织对驻村帮扶工作队、镇村、县直部门扶贫开发工作全面进行考核。
      1、平时抽查占30%,在加强日常督查的基础上,每半年抽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驻村帮扶情况、工作配合情况、信息和数据报送情况等,按比例计入年度专项考核。
      2、年度专项考核占70%。每年12 月中旬,市扶贫专项考核工作组统一安排,专项考核组和县区驻村考核组各司其责,对照年度任务,分别对各项扶贫工作逐项进行考核,确定考核分值,综合评议确定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之中。
      六、加减分原则
      1、奖励加分
      (1)县区、部门扶贫工作获得市级表彰奖励的考核中加1分,获省级表彰奖励的加2 分,获国家级奖励的加3 分;
      (2)县区在上年度省级扶贫工作考核考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中获得A 级的分别加1 分;
      (3)扶贫创新工作模式和经验获市级以上肯定和推广的加1 分;
      (4)提前完成新阶段全部脱贫任务的县区在年度考核中加1 分,提前一年以上完成帮扶任务的部门在年度考核中加1 分。
      2、惩戒减分
      (1)县区、部门扶贫工作被市级通报批评的考核中减1 分,被省级通报批评的减2 分,被国家级通报批评的减3 分;
      (2)县区在上年度省级扶贫工作考核考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中获得C 级以下的分别减1 分;
      (3)扶贫工作存在问题被查处被曝光的减2 分。
      七、结果运用
      (一)扶贫开发工作实行单项考核与奖励,并将专项考核得分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之中。
      (二)设立年度扶贫工作先进县,对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考核前三名的县区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从下一年度市级配套专项扶贫资金中给予10%的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扶贫工作考核最后一名的县区,取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选优秀资格,扣减下一年度10%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由县区财政足额补充,县区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考核最后一名的县区取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选良好以上资格,扣减下一年度20%的专项扶贫资金并由县区财政足额补充,对县区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承担行业扶贫工作部门和贫困村帮扶单位的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95 分以上为优秀、85-94 分为良好、75-84 分为一般、74 分以下为较差。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单位比例不超过30%,较差格次的单位不少于10%。对考核优秀和良好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对考核较差的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选优秀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较差的单位取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选良好以上资格,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四)帮扶干部考核每年评选30%的扶贫帮扶先进个人,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三年被评为扶贫帮扶先进个人的,在全市通报表彰。
      (五)中省驻安单位和承担行业扶贫工作的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抄送上级扶贫领导小组和对应主管部门。
      附件一:安康市对县区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表
      附件二:安康市2014 年承担行业扶贫重点工作市直部门考核表
      附件三:安康市驻村帮扶贫困村工作考核表
      附件四:安康市贫困村稳定脱贫标准
      附件五:安康市贫困户稳定脱贫标准
      公文PDF原件:安办字〔2014〕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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