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00-2014-021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5月14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4〕61 号 公开日期: 2014-05-14 18:14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一、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一)明确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各用人单位要在财务账户中设立职业病防治资金专项支出科目,并对因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要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要明确职业卫生工作负责人,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落实专职管理人员企业职业病危害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5%。
      (三)强化培训教育。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预防工作的工会干部以及从事接触高毒物品、高危粉尘和放射物质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对其他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四)认真做好申报及告知工作。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 号)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申报;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和设置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五)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用人单位要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体检的人员和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检测,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每3 年要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就评价报告申请评审验收。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按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六)严格落实工艺技术和现场管理合法合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用人单位要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确保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工作场所不得住人并与生活场所分开。按规定设置辅助用室、防护设施和通风报警装置,并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区域警示线、通信报警设备、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无毒物品代替有毒物品、低毒物品代替高毒物品。确需使用有毒物品的,其浓度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无中文说明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严格按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
    位素和射线装置。
      (七)及时报告和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并足额支付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八)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改善工作环境,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咨询、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一)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 次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切实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病危害检测装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以及职业病防治科研等方面的投入,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投入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级政府及其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措施,
    在全社会营造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监管力度,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严格把关,大力推进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培训等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严格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及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适当提高职业病患者合疗报销比例,落实大病救助政策,简化报销审核程序,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切实做好职业病报告的统计和发布,为制定职业病防治对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落实企业参保政策,提高参保补助标准,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工会要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积极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职工开展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监督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标准,及时治理整改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民政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城乡低保、大病救助等政策,切实做好救助工作。有关投资主管部门要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意的,不予批准。
      (三)建立健全职业病直报统计系统。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直报系统和统计发布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向同级政府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
    时控制措施;卫生部门要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和卫生部门每年要将统计情况通报同级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各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以及其他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要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分管部门和管理人员,确保落实履职履责的人力物力。
      (五)加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预防、治疗、康复等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并实行归口负责、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职业病危害检测检验、评价评审、宣传培训、应急救援、专家库等支撑体系的建设。卫生部门要加快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化学品毒性鉴定等支撑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体检机构,以满足从业人员的体检、诊断需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等支撑体系的建设。
      (六)实施“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或1 年内发生2 次以上较大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的用人单位,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阻挠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执行监督指令的用人单位,要列入职业卫生“黑名单”,由安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1 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取消限制的,须由安全监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职业病防护措施已落实到位的审查意见。继续深化职业病危害防治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以点带面,逐步形成规范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工作体系。
      三、严肃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监管执法作为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全面启动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确保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发生职业病危害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县区、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完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监管职责,追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二)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未设立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未落实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培训、作业现场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告知、违规使用有毒物品、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未履行“三同时”规定、未设置和有效运行防护设施、未配备和使用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阻挠抗拒执法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对1 年中发生2 次及以上或连续2 年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从严处理。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各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要按规定认真及时调查处理,查证属实的要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用人单位每年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加强对职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