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胡蜂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200-2014-0222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年05月22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4〕68 号 | 公开日期: | 2014-06-03 16:19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胡蜂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康市胡蜂防控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
安康市胡蜂防控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胡蜂防控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减轻胡蜂伤人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林业厅《胡蜂袭人预防与控制技术方案》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大规模胡蜂伤人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我市每年的胡蜂防控时间为7月1日至10月30日,特殊气象条件可适当调整。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控,强化宣传,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研究胡蜂生活习性,在充分尊重自然的同时,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尽力避免大规模胡蜂伤人事件发生。
1.4.2 胡蜂防控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专家指导,分级负责。
1.4.3 胡蜂蜂巢摘除和灭杀以维护生态平衡为基础,优先摘除学校、居民小区、风景区、道路沿线等人口密集区胡蜂蜂巢。
1.4.4 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专群结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胡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设立安康市胡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全市的胡蜂防控工作。
2.1.1 市胡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组 长: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副市长
市政府分管农业工作副市长
成 员:市委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应急办、市信访局、市工商局、市药监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移动安康分公司、联通安康分公司、安康电信分公司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办主任兼任。
2.1.2 市胡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市胡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全市胡蜂防控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胡蜂防控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组织制定胡蜂防控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市胡蜂防控工作情况,组织实施胡蜂宣传、防控、灭杀等工作,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对被胡蜂蛰伤者进行救治,做好善后处置和有关协调工作。
2.1.3 市胡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胡蜂防控工作的新闻宣传。
市发改委:负责胡蜂防控项目的申报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胡蜂防控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市人社局:负责胡蜂蜇伤救助政策的制订和落实。
市公安局:负责胡蜂防控时期社会安全稳定和治安秩序。
市林业局:负责林地内胡蜂蜂巢的监测和预警,对可能造成
人身伤害的蜂巢进行警示,在全市普及宣传胡蜂科普知识。
市卫生局:负责胡蜂蜇伤的医疗救治。
市旅游局:负责风景区、旅游景点内胡蜂蜂巢的监测预警,悬挂警示标志。
市农业局:负责农地、村庄胡蜂分布监测排查,悬挂警示标志。
市科技局:负责安排胡蜂防治课题研究。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胡蜂防治宣传教育,并做好校园、幼儿园的蜂巢监测和预防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胡蜂伤害人员的社会救助、应急物资筹集发放。
市信访局:负责涉蜂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蜂巢收购、经营、加工的市场管理。
市药监局:负责蜂巢药用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胡蜂防治期中长期气象预报和科学研判。
市消防支队:负责对威胁人民生产生活的蜂巢实施摘除。
移动安康分公司、联通安康分公司、安康电信分公司:按照市胡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群发有关胡蜂防治短信,保障信息渠道畅通。
2.1.4 市胡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中省市政府关于胡蜂防治工作的指示、命令、要求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市胡蜂防控各类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发布;负责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胡蜂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指挥部会议、专家组会议及其它专题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督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承办领导小组的公文处理,督查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负责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防控工作的落实。
2.2 县(区)、镇(办)胡蜂防控领导机构
各县区、镇办人民政府均应设立胡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本辖区的胡蜂防控工作,其办事机构、组成部门、工作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酌情增减。
2.3 胡蜂防控技术专家组
各级胡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应聘请医疗、林业、农业、科技、消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级胡蜂防控工作的技术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负责胡蜂生活习性、活动规律、伤患医疗救治、防控技术研究等,为胡蜂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市应急办负责市本级胡蜂防控专家组的建立。
3 监测区划
3.1 区划
各县区应根据海拔高度、人群分布、农事生产、交通条件等因素,以镇办为单位,将胡蜂防控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控区和一般防控区。集镇、村庄、学校、旅游景区、交通沿线等人口密集区和农事生产集中区为胡蜂防控重点区,其它区域为一般防控区。
3.2 监测
各级林业、农业、气象、科技等部门应认真开展胡蜂生活习性及相关调查研究,建立监测点。
县区林业、农业、气象、科技等部门,应在4-10月份,以镇办为单位,设点一定数量的监测点,监测胡蜂越冬、繁殖、筑巢等活动规律,掌握胡蜂种群数量变化。对发现的蜂巢依据防控区域划分和周边实际情况,提出摘除、警示、保留处理意见。
以村为单位组织调查组,对威胁人身安全、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蜂巢,开展排查,安排消防部门及时摘除。
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发现并报告胡蜂蜂巢。
3.3 预警
各级林业部门要督促同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全面建立胡蜂袭人监测预警机制,发现胡蜂袭人事件,要及时调查、取样,实时监控,判别是否发出预警预报,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科学依据,对造成危害的胡蜂种类,取样后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市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报送省林业主管部门鉴定。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胡蜂伤人事件发生后,各县区、各部门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防控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启动防控预案。
4.2 先期处置
胡蜂伤人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事件信息后,要第一时间对伤者开展医疗救治,调集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捕杀蜂巢,确保胡蜂伤人不蔓延,不造成二次伤害。
4.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胡蜂伤人事件,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要及时启动防控预案,召开指挥部会议,开通绿色救治通道,全力以赴救治受伤人员,对重点区域进行排查,科学摘除胡蜂蜂巢,加强对舆情信息引导,确保社会大局稳定。需要多个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胡蜂伤人事件,由市胡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各县区、各镇办要制订本辖区启动应急响应的具体规定。
4.4 信息发布
4.4.1 胡蜂防治工作灾情、动态等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4.2 胡蜂防治工作灾情、动态等信息由各级胡蜂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发布。
4.4.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印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5 应急结束
胡蜂伤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保障
各级公安消防、林业、卫生、农业、科技、医院等部门是胡蜂防治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加强以镇办、村组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胡蜂伤人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经过培训后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 经费保障
胡蜂防控工作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胡蜂防控所需应急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中列支。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项目和经费支持,为胡蜂防控工作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5.3 物资保障
胡蜂防控物资储备实行部门储备、社会储备、群众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有关部门物资储备计划,明确储备物资的种类、数量及调拨程序。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区卫生部门负责胡蜂蛰伤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在各自管辖的医疗机构中筹集药品、器械,并抽调医务人员组建一定数量的医疗救护队伍,及时、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上级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护和设备保障。
5.5 通信保障
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应从胡蜂防控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确保胡蜂防治工作期间的指挥调度信息畅通。各级林业、农业和消防部门应对外公布胡蜂蛰伤求助电话,接受并及时处理群众的求助。
5.6 科技支撑
卫生、林业、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积极开展胡蜂伤人控制技术和科学利用的研究。注重胡蜂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胡蜂防控科技水平。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各级胡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应适时开展队伍集结、蜂巢摘除、医疗急救等专项演练,提高胡蜂防控和医疗救治的应急能力。
6.2 宣传和培训
各单位及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组织职工、群众学习、了解胡蜂的生活习性、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各级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胡蜂防治常识和避险自救知识,加强对中小学生的胡蜂防范知识教育。
6.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胡蜂伤人应急事件中拒不服从胡蜂防控调度指挥,谎报、瞒报、迟报、漏报信息和不作为、慢作为、临阵脱逃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胡蜂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7 附则
本预案由市胡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6 月2 日印发
PDF原文:安政办发〔2014〕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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