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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00-2014-022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5月22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4〕76 号 公开日期: 2014-06-10 08:31
    有效性 已失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5 月22 日

    安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建设科学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77 号)以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3〕29 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目标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15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核与公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成立由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为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日常工作。
      各县区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重点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水资源三条红线重要指标完成情况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全市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为3 大项6 个指标,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2 个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2 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2 个指标。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 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 分以上为优秀,80 分以上90 分以下为良好,60 分以上80 分以下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获得部、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者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加分;对未完成任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发生重大问题负面影响较大的予以减分。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1 至4 年12 月开展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的当年12 月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每年12 月上旬,将本地区本年度或本考核期的自查报告和下年度或下一考核期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报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由考核工作组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根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结合对各县区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评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在每年12 月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在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占一定分值,作为对各县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县级行政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开展考核工作。
      本办法自2014 年7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 年7 月1日止。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4〕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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