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4—2017年)暨2014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200-2014-0252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年07月04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4〕90号 | 公开日期: | 2014-07-04 18:35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4—2017年)暨2014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4—2017年)暨2014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
安康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4—2017年)暨2014年工作方案
为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陕政发〔2013〕54号)和《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4年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14〕40号)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及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围绕“调结构、优布局、强监管、严考核、广宣传”主线,全面推进“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等措施。到2014年底,按旧标准三参数评价(PM10、SO2、NO2)优良天数保持在357天,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上年下降1%、二氧化氮(NO2)浓度低于40微克/立方米,空气中降尘强度低于18吨/平方公里·月。
以2013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为基数,到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10%以上,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新标准。全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中心城市空气质量实现根本性好转。
二、重点任务
(一)集中治理燃煤污染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完成水泥等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4年,淘汰汉阴县汉源水泥厂等10家落后产能和设施(见附表1)。2015—2017年,按照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原则,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各相关县区政府、市工信局、市发改委负责)
2.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快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14年重点拆除安康中心城区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6台,旬阳县6台,紫阳县3台(见附表2)。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之外,拆除中心城市建成区所有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市工信局要对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拆除进行监管,市质监局要对拆除的锅炉进行登记注销。根据天然气管网辅射规划,合理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汉滨区政府负责划定中心城区禁煤区和限煤区,其他各县负责划定辖区禁煤区和限煤区。到2015年,禁煤区和限煤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80%以上,禁煤区内实行全面禁煤。(各相关县区政府、市工信局、市质监局负责)
3.推进清洁能源利用。积极推进“煤改气、油改气”,加强天然气供气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城市燃气,到2015年,中心城市气化率提高到88%以上,县级气化率提高到60%以上,全市天然气年消费总量达到1.5亿立方米。积极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中心城市禁煤区和限煤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在2015年底前拆除或改造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必须依法取缔。2014年,完成安康中心城区江南片天然气管道铺装工程,建成高新区1个天然气加气站,在汉滨区合作开发1个油气联合站;以高新区和中心城市公交车、出租车为示范,完成现有503辆出租车油改气和公交车淘汰改制工作,对今年到期的公交车直接淘汰,新购60辆天然气汽车投放运营;中心城区天然气管网铺设到位的主街道实现餐饮业、居民炊事用能燃气化。(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负责)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4.开展机动车节能减排工作。全面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淘汰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转出。加快车用燃料低硫化步伐,2014年底前,淘汰3955辆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全面供应并使用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并使用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大力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集中治理,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优先推进城市公交使用新能源、清洁燃料;合理布局公交线路,加快高耗能、高排放交通设施市场退出工作,加大公交车辆更新力度。(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负责)
5.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识发放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制定“黄标车”、“无标车”限行实施方案,并将“黄标车”限行和“无标车”禁行纳入交通违章电子监控系统,到2014年底,全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率和环保标识发放率均达到80%;到2017年,全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率和环保标识发放率均达到85%以上。严格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环保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无标车不得发放年度安全检验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
(三)治理城市扬尘污染
6.控制扬尘污染。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推进绿色施工。施工现场试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拆除工程推行湿法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建筑工地沙土堆料场进行防风抑尘覆盖,中心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逐步推行预拌砂浆。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天气时,城市规划区应暂停建筑工地出土、拆迁、倒土等所有土石方作业。(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规划局负责,市气象局配合)
7.强化城市道路及重点区域清扫保洁。细化落实城市建成区环境卫生整治责任,把所有街道保洁任务逐一分解到各部门单位,实行领导和部门包抓,积极开展环境卫生义务清扫劳动。进一步加大道路清扫的硬件配套投入,增加保洁清扫频次。2014年,安康中心城区主干道实施机械吸尘式清扫达到25%以上;到2015年,中心城区主干道实施机械吸尘式清扫达到40%以上,并逐年提高道路机扫率。(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负责)
(四)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
8.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强化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和节能审查工作,将清洁生产实施情况纳入企业节能减排绩效考核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范围。2014年完成安康尧柏水泥和平利金龙水泥2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启动陕西安康江华集团有限公司等水泥、化工企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到2017年,全市重点涉气行业的排污强度比2013年下降30%。(各相关县区政府、市工信局负责)
9.强化重点涉气企业环境监管。加大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集中整治力度,依法取缔手续不全、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燃煤粘土砖瓦窑、小炼铁、石灰窑和石料加工等小企业。2014年,关停汉滨区五里镇聚鑫钢球厂等9家、恒口镇恒发加工厂、王治废旧收购加工厂、龙发物资贸易中心、恒河园钉厂4家落后企业。对安康尧柏江华水泥、安康尧柏水泥、陕西金龙水泥等5家重点涉气企业,每月至少现场监察一次,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列入国控的安康市尧柏水泥每季度做一次主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见附表3、4)。(各相关县区政府负责,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工信局、安康供电局配合)
(五)深化治理城市面源污染
10.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所有餐饮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其中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使油烟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烧烤使用木炭烧烤炉的,改用清洁能源,严禁露天烧烤。(各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配合)
11.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按照《陕西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安康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年,各县区对辖区内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改造计划,全市启动并完成至少10家加油站的油气改造工程;到2015年,全市范围内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要完成油气回收改造治理工作。(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交通局负责,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配合)
12.禁止农作物秸秆等露天焚烧。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积极推广秸秆还田、秸秆资源化等综合利用措施。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确需焚烧处理的,要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负责)
(六)开展中心城市和周边山地森林绿化
13.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扩大中心城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公园广场、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建设,对城区裸露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及时进行遮盖或绿化补植,减少尘土飞扬污染环境。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创建,着力扩大森林资源数量,推进城市周边山地森林化,建立全民植树造林常态化机制,年造林绿化面积60万亩以上,加大森林抚育和未成林造林地的管护力度,到201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5%,到2017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7%。(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林业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14.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和节能评估。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核和节能审查准入关,强化节约环保指标约束,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节能审查的源头预防和控制作用。(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15.优化工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布局。市发改委要制定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产能、开展节能减排,有序推进水泥等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各县区要制定污染企业“退城入区计划”时间表,对城区已建重污染企业通过实施搬迁改造进行产业升级,积极推动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2014年,启动安康尧柏江华水泥和汉滨区殡仪馆搬迁工作。(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负责,市国土局配合)
16.加强空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2014年,安康中心城区按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建成空气质量监测体系;2016年,其他各县建成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到2017年底,全面建成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相统一的环境空气监测网络。制定重污染日应急预案,构建市、县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2015年起,气象部门与环保部门联合发布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市环保局负责,市气象局配合)
17.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以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查处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均要实行“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和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坚决清理、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审批备案的违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18.保障资金投入。加大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力度,对列入大气污染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各县区要逐步将大气污染防治监测体系建设和后期的运行维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市级财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负责)
19.推行大气污染治理目标考核制度。实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将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治污降霾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县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县区实行“区域限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考核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
20.广泛宣传,全民参与。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绿色家居等文明、节约、环保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鼓励公众积极参加绿色创建等环保公益活动,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让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到保护环境、防治大气污染行动中来,形成全社会支持保护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的良好氛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
21.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各自“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及年度工作方案,汉滨区政府负责制定中心城市行动计划及年度工作方案。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行动计划的落实,每季度末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办,并抄送市环保局。
附件:1.安康市2014年产业结构调整(淘汰退出)项目表
2.安康市2014年燃煤锅炉淘汰项目表
3.安康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业治理项目表
4.安康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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