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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00-2014-031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8月25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4〕110 号 公开日期: 2014-08-29 14:50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2014 年我市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达1.2 万人。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6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就业政策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发挥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利用政策捆绑方式促进企业吸纳就业,发挥各类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创造条件。建立企业空岗申报联系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要及时收集、发布企业用人需求信息,定期组织企业开展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积极组织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和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定向招聘、城镇社区招聘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自然减员后的空缺职位,重点用于高校毕业生的招聘。
      (三)鼓励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凡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每人2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介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规范管理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市级以上政府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公开发布,要明确报名时间、招聘流程、联系方式和监督机构。报名时间和拟聘人员公示期均不少于7 天。
      (五)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渠道。从2014 年7 月1 日起,将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 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 个月。要把毕业年度和两年内未就业的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就业见习工作范围。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见习人数一般不得低于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人社部门每年要根据当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用人情况,向国有企事业单位下达年度就业见习计划。鼓励引导非国有单位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将就业见习作为托底安置措施,逐步提高就业见习留用率。要通过多种途径发布见习岗位信息,举办专场供需见面会。要规范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及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过渡性安置。从2014 年起,各县区当年新增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探索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就业的具体办法,增加就业机会。
      (七)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2015 年底前,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根据其实际缴费情况,给予不超过2/3 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 年,所需资
    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八)对到县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限达3 年以上(含3 年)的高校毕业生落实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
    策。
      (九)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的意见》(安政发[2014]10 号)精神,制定出台配套措施,明确相应条件、标准和程序,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企业登记、税收优惠、申请小额贷款、创业场所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
      (十)市、县区政府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500 万元,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一次性开业补贴、启动资金扶持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要制定具体扶持办法。
      (十一)整合小额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专项创业资金及社会相关扶持资金,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助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二)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引导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吸纳更多有创业意愿、有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对各类组织建立的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市、县区人社部门至少要建成一个功能完善的示范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园,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项目筛选、政策咨询、证照代办等指导与服务。
      (十三)组织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通过培训,帮助高校毕业生系统掌握创业知识,了解创业环境和政府的扶持政策,规避创业风险,学习创业技能,增强自主创业能力与就业竞争力。
      (十四)市人社局对近5 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摸底排查,摸清底数,找准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筹建安康市大学生创业协会,有条件的县区应建立相应的青年创业社团组织。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十五)做好高校毕业生的登记统计工作。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登记,做到不重、不漏、不错。按照“谁登记谁服务”的原则,主动做好就业指导、创业培训等工作。建立专人专责联系制度,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全程动态跟踪服务。抓实就业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区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总体情况,并以此为基础做好统计分析。各县区每季度要向市人社局报送一次就业基本情况。
      (十六)人社部门及相关机构对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要在三个月内至少提供一次政策宣讲、一次职业指导、两次招聘活动、三条招聘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三个月内至少提供一次创业指导,参加一期创业培训,指定一个创业指导员。各县区要对未就业毕业生集中进行政策宣讲和就业指导。
      (十七)深入校园开展服务。从2014 年起,将就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 月1 日起的12 个月)。高校积极开展校园招聘活动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10 万元(每年每校)的财政补贴。
      (十八)扩大求职补贴支出范围。将毕业年度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符合条件人员可按规定向所在高校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材料包括: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残联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残疾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汇总报送的花名册要对残疾高校毕业生进行标注。
      (十九)全面提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质量。简化服务流程, 提高办事效率,大力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市内互联互通,数据共享。设立专门服务窗口,落实窗口单位首问责任制、全程代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理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办事程序、依据、时限、结果公开。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托管档案服务,所需开支在就业经费中列支。
      (二十)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消除流动性就业障碍。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保障毕业生享受公平的就业权益。高校毕业生流动就业以劳动合同或档案管理部门出据的离职证明为依据,不将转正定级表、行政介绍信和改派手续作为流动接收和档案审查的必备材料。
      (二十一)对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和年底前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县区要建立专门台账,并提供“一对一” 就业援助,实施重点帮扶,优先安排参加就业见习活动,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实现“兜底”安置。
      (二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目标责任机制,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监测、形势预判和分析通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无障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墙报、微博、微信、短信、宣传册、宣传画、公益广告等形式,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创造社会各界共同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实行重点跟踪指导,督促整改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本着“政策管用、程序简明、操作方便”的原则,抓紧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8月25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4〕1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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