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00-2015-004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2月10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5〕15号 公开日期: 2015-02-13 16:16
    有效性 废止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管理的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陕价费调发[2004]12号、19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区、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非生产性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和防护设计进行审核。
      第七条 未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结建人防工程审核批准书》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缴费批准书》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的或未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第八条 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应建防空地下室设计、降低抗力等级或减少工程面积的,由人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由人防主管部门颁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建设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规划、建设部门应严格规范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程序。发改、财政、国土、教育、公安、通讯等部门应大力支持配合做好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将防空地下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财政计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居住区详细规划、纳入基本建设和国民教育计划。

    第二章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条件和征费标准

      第十一条 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该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地下室,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建设费用。
      第十三条 征费标准
      (一)应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中心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各县每平方米800元。
      (二)应建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中心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各县每平方米480元。

    第三章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对以下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含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以及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予以免收。
      (二)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三)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恢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新建幼儿园、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群艺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养(敬)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公益性、普惠性民用建筑项目,予以免收。
      第十五条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的特殊项目的减免按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其它确需减免的工程,必须经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第四章 征收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征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征费单位应持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收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计划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城市新建人防工程、原有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维修、城市防空警报系统建设、人防指挥信息系统建设、防空专业队建设和应急疏散基地建设及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城镇防空建设等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平调、挪用,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具体建设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同级政府研究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项目都有按本办法承担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义务。违反本规定,拒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也不缴纳或恶意漏缴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人防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0日起施行,至2020年3月10日废止。市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5〕15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