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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00-2015-014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6月03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5〕69 号 公开日期: 2015-06-03 14:28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实施意见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5〕20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31 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31 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 至 4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321 元、305 元、289 元、273 元;增加后,1 至 4 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 2451 元的,增加到 2451 元。5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 257 元,6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 225 元;增加后, 5 至 6 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 1978 元的,增加到 1978 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 1718 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 1544 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 133 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120 元。
      (三)生活护理费:以 2014 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 1 至 4 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意见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 级、6 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调整时间
      本次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 2015 年1 月1 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的大事,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及相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对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5〕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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