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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厅《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06-8482 发布日期 2006-09-28 08:30
来源 安康市人事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厅《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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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事(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和省人事厅《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陕人发【2006】10号)已颁布实施,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持凡进必考,严把事业单位入口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迫切性和严肃性,精心组织,慎密实施。要坚持凡进必考,进一步规范聘用制度,坚决杜绝“考不进调进”的现象,严把事业单位入口关。
二、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市人事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并对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政策指导、核准备案和监督检查,确保招聘工作的严肃性。各县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具体工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也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招聘简章(公告)》必须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发布。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招聘考试结果应在指定网站或一定场所公布。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采取定期招聘与不定期招聘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各县区的招聘计划(填报附表1)和方案必须报市人事局核准。招聘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市人事局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审批表》(附表2),《审批表》作为聘用依据,并装入本人档案,对没有建立个人档案的新进人员,可持《审批表》建立个人档案。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自行其是,凡违反规定的,人事计划、个人身份、工资待遇等不予认可,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安人发【2005】19号)同时废止。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人事局人才流动开发科(联系电话:3234040)。

二00六年九月八日
安康市人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 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计划;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考试、考核;
(五) 身体检查;
(六)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 公示招聘结果
(八)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
二○○六年二月十日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新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区)人事部门按照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应成立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根据空缺岗位、专业需要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上报招聘计划;
(二)编制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考核;
(六)公布成绩;
(七)考察;
(八)体检;
(九)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十)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招聘方案由各事业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县(区)以下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县(区)人事部门汇总后向设区市人事部门申报。
第九条 招聘方案经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通过媒体以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内容包括:招聘单位的名称、招聘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应聘资格条件与招聘方式
第十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二条 因涉密不宜公开招聘、特殊岗位等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以及单位急需引进的紧缺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特殊形式考试,通过考核、面试、测评、实际操作等方法招聘。
第十三条 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参照中组部《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于笔试,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人事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省部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等高层次人才;
(二)取得国家承认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招聘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方便考生的原则,省直事业单位招聘报名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报名,或者委托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审查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共同负责。各设区市招聘工作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报考同一岗位的要形成竞争,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之比不能低于1∶5,达不到这一比例的,除特殊行业引进急需人才外,原则上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或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考试。专业科目由人事部门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
第十九条 公共科目考试结束后,按照1:5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考试人员;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按照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并通过媒体及其他方式公布考试结果。
第二十条 面试的具体方案在实施前应当报人事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面试可由人事部门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进行,面试考官一般应由5-7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面试结束后,每个岗位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对象。
第五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二条 考察和体检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进行。考察的重点是应聘人员的政治立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现实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
第二十三条 体检须在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考察、体检不合格者,招聘单位不得聘用。空缺的名额,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后,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六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15日,无影响聘用问题后,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发给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招聘单位应及时与新招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人事、工资、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新招聘人员享受本单位现有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招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从事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严格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应聘人员中如发现有编造假文凭、假经历、考试作弊和隐瞒病情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等弄虚作假、不守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招聘而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人事、编制等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聘用等有关手续,并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招聘工作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解决,考试费用可参照有关规定向考生收取,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十五条 各设区市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陕人发[2005]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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