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
索引号 | 719776475-20200-2015-032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09月16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5〕127 号 | 公开日期: | 2015-09-23 09:42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红头”文件管理,提高公文质量,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法制统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26 号)要求,我市将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现结合实际,安排如下:
一、工作范围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总称。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应当使用“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等。
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各类规划纲要、工作方案和计划、请示和报告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是指制定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二、具体内容
(一)统一登记
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登记。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登记。
(二)统一编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不改变公文的发文号,而是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注规范性文件编号,以区别于普通公文。规范性编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简称加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规”。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为“安规”;第二部分为年份加规范性文件流水号,流水号为三位数,每年按登记顺序从“001”起,如:“〔2015〕008”;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简称和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流水号。等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用西文字符短杠连接。如:市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的第15 份规范性文件是市政府办2015 年第5 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安规〔2015〕015-市政府办005”。
(三)统一公布
规范性文件由各级政府统一对外公布,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刊载。市县政府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系统,及时公布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三、运转程序
(一)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起草单位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报告,制定该文件的所有依据性文件纸质版和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必须包含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据、制定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主要问题说明等内容。
2.根据工作需要,可多次征求意见。完善后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转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
3.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依照办文程序编写发文号和规范性文件编号,提请签发送印。
4.政府门户网站在文件发布5 个工作日内公开刊载。
(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后5 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报请审查的文件,应报送审查报告、起草说明及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2.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3.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后,由制定部门印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刊载。
四、工作要求
(一)全市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同步推行,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纳入今年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
(二)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后,不再执行备案制度。
附件:1.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模板
2.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模板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9 月16 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5〕1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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