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200-2015-038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12月11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5〕139号 | 公开日期: | 2015-12-11 16:29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4日
安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机制,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客观、权威地向全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预警信息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明确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预警信息级别。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原则。
提前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和分析评估,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按照规定程序尽快申请,力争早发现、早预报、早发布、早预防。
分级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应对程序、响应级别分级实施。市人民政府主要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可发布四级预警信息;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
统一发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在完成预警信息审核流程后,交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工作,并制订本地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流程。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第二章 发布程序
第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按照市总体应急预案规定,负责相关类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分析研判、审核报批、发布解除。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发布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第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签发。三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市级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县区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第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需要市政府发布三级预警信息时,由相关市级部门向市应急办提交书面申请,市应急办提出初核意见,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交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市应急办对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进行初核时,重点就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级别、发布内容和范围等提出意见,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
需要市级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时,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报市应急办备案后,交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市气象局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定期汇总相关统计数据报市应急办。
县区人民政府需要发布四级预警信息时,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第十条 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市内发生可能影响辖区以外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市应急办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
市外发生可能影响本市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市应急办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协调工作,做好各部门联系和衔接,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培训,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抓好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气象局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在市应急办指导下,抓好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和市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技术标准制定。
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要及时接收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手机短信、网站、微博、电子显示屏、电话、有线广播、报纸、农村大喇叭等相关手段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加强监测预报,负责做好三级预警信息分析、研判、会商、起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市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同时,负责做好四级预警信息分析、研判、会商、起草、审定,报市应急办备案后交市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三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由其按规定程序启动预警信息发
布程序。
第十五条 安康日报社、安康电视台、安康广播电台、市政府网站等市内媒体应及时、准确、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市文广局依托应急广播体系,实现与市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有效衔接,提升预警信息传播能力。有关媒体、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 安康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主渠道作用,通过手机及时、准确、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根据应急需要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发布系统,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政府授权部门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基础上,在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立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重点加强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当地群众。气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衔接,建立畅通、有序、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形成从上到下、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广电部门要加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扩大预警信息传播范围。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预警信息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基层信息员进行培训,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升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能力和广大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演练,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地区、本系统影响,按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准备等应对防范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危害。要建立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
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4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5〕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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