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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汉阴县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也进行了调整。从今年10月1日起,该县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315元/月,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18.9元/月,两项合计333.9元/月;“并轨”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315元/月。
此次调整是按照《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的。《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保险金按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计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包干使用。但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不发放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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