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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首次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

    作者:来庆琳 时间:2010-04-24 10:59 来源:安康日报 字号: 打印

    从11月l日起,在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中,我市开始全面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并首次实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酒类经营要备案登记。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市商务局就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决定对全市酒类流通实施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并规定,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其包括批发、零售、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及其他,必须在11月1日至明年1月31日期间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凡今后新开业的企业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酒类经营者向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时,首次应当向受货方提供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表)复印件,并对所售每批酒类商品开具当批次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受货方亦应向供货方索取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表)复印件和酒类流通随附单。
    商家须挂“禁售牌” 在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商家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市商务局监制的“法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牌。通知还要求,商家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销售酒类商品时,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据悉,从11月1日至明年1月31日,为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过渡期,此间,对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违规行为将予以教育,不予处罚。明年2月l日起,对违反该制度的违规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为配合该制度的进一步实施,目前市商务部门正紧锣密鼓地进行酒类流通管理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为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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