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创新收费监管方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取消收费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自2016年1月1日起自行作废,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核发收费证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二、取消收费证制度后,各收费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特此公告。
安康市物价局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