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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未予采纳精神病证明
今日上午9时30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铁路法院二审开庭,对上诉人邱兴华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过程中,由于辩护人出示了上诉人邱兴华患有精神病的有关证明材料,控辨双方遂重点围绕上诉人邱兴华的犯罪原因,以及犯罪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的问题展开了激烈辨论。
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二审认为,邱兴华之妻何冉凤和村委会关于邱兴华患有精神病的证言和一审时出具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辩护人当庭出具的邱兴华患有精神病的证据缺乏证人证言和证明材料的基本科学要求,反映不出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提出的反驳意见充分有力。因此,法庭对辩护人提供的邱兴华患有精神病的证明材料没有予以采纳。
此案将择日公开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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